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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辅导室里,我能否比在讲台上更严格地约束良心?

摘要:当圣经没有明确就某个具体问题有所论述时,迪帕克(Deepak Reju)帮助牧师学习如何在牧养中辅导会众。牧师应避免在缺乏圣经依据的情况下捆绑人的良心,但也不应给人一种印象:凡圣经没有明确论及的事情就都没有关系、不是道德问题。通常来说,牧师在讲台之外能更细致地处理复杂问题。然而,他们不应只是陈述个人观点,而应帮助会众明白自己的判断是如何受到圣经塑造的。


设想这样一个情境:一对年轻夫妇——菲尔和爱丽丝·琼斯——来向你咨询孩子的教育问题。他们正在比较不同的选择:公立学校、世俗私立学校、基督教私立学校、全日制在家教育以及在家教育共学。面对众多选项,他们感到困惑,不确定哪一种最适合他们这个人口还在增长的年轻家庭。于是,你与他们坐下来交谈,提出许多问题,帮助他们梳理自己的良心判断,并尽力给出建议。这正是你私下“话语事工”的常见内容——教导教会成员如何在良心问题上作出明智判断,并把圣经原则应用到具体处境中。

后来你发现,教会中有许多有学龄前孩子的家庭都在为类似的问题挣扎。于是你和长老们讨论此事。长老们认为,为教会举办一场介绍不同教育选择的专题讨论会会很有帮助。他们也鼓励你——作为主任牧师——根据《罗马书》14:1–15:7 讲一篇关于良心的讲道。这正是你公开“话语事工”的正常内容——通过教导和讲道,从属神的角度造就并指引教会成员。

当大多数基督徒(甚至许多牧师)处理良心差异时,常常假设一种“道德中立”的原则。他们认为,只要圣经没有明确谴责某个行为,那这个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完全可靠的。诚然,我的教会成员在基督里确实拥有选择不同教育方式的自由——公立学校、私立学校或在家教育——只要他们的动机不是错误的。使徒保罗说:“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罗 14:5)。

但事情仅仅如此吗?当然不是。

我的主张是:并非所有“可以接受”的选择在道德价值上都完全相同。更重要的是,牧师有责任在公开和私下的“话语事工”中教导会众如何进行道德推理,尽管这两种场景的表达方式可能有所不同。稍后我会进一步说明。现在先尝试证明这一主张。

一个具有道德意义的良心决定

菲尔和爱丽丝告诉你,他们已经认真考察了所有教育选项。他们很喜欢在家教育,因为这样可以有更多时间门训孩子。这对他们很有吸引力,但他们也担忧爱丽丝是否具备足够的组织能力来胜任。他们也非常热心传福音,希望孩子能在世俗公立学校中成为福音的见证人。他们知道那里会有挑战,但他们觉得好处大于风险。最后他们告诉你,经过权衡,他们打算在秋季学期把女儿送进公立学校。乍看之下,这似乎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决定。

然而,你决定进一步了解情况,因为你并不住在他们的社区,也不了解当地的公立学校。于是你去询问一位在教会服事多年的执事查理,他住在离菲尔和爱丽丝家几条街的地方。查理听到这个消息立刻显得非常震惊,你从他的表情就能看出他的担忧。“什么?他们要把孩子送到那所学校?”他说。他的语气和震惊的表情让你意识到事情不简单,于是请他解释为什么会如此不安。

查理告诉你:“我们社区的公立学校是全国最开放的学校之一。他们公开支持 LGBTQ,并且在课堂上非常积极地推动这套议程。爱丽丝和菲尔的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会受到大量影响,很可能被灌输这些观念。”

你开始更加担心,于是问:“家长不能让孩子不上这些课程吗?”

查理摇摇头说:“不行。校董会已经通过规定,基本上剥夺了家长的权利。如果他们的女儿雪莉开始质疑自己的性别,学校不会告诉父母。如果雪莉表达想改变性别的意愿,学校会鼓励她这样做,也不会通知父母。如果父母反对,学校甚至可能联系儿童保护机构。”

这时你完全理解了查理的担忧。作为牧者,你没有回避的余地。为了忠心牧养(彼前 5:2–3),你需要和菲尔、爱丽丝谈一谈,帮助他们看到把孩子送进这样的学校体系所涉及的道德分量。你能否直接说这样做就是犯罪?也许可以,也许不可以。但至少你可以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作出这样的决定是非常不明智的,甚至接近鲁莽。

要明白,说一个决定是“可以接受的”,并不等于说两个可以接受的决定在道德价值上完全相同。至少有两个原因说明这一点。第一,在许多良心问题中,不同选项在道德清晰度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辨别善恶并不总是黑白分明。有时我们无法百分之百确定,但当我们把各种圣经原则应用进去时,某一个选择确实会显得比另一个更好。作为牧师,你需要教导会众如何从圣经中整合原则,把不同选项放在天平上衡量,并尽可能选择最优的方案。

第二,即使两个选择在道德层面看起来同样可行,我们仍然需要考虑另一条尺度——智慧与愚昧的尺度。换句话说,一个人选择 A 或 B 可能都不是犯罪,但基于若干理由,A 显然更有智慧。作为牧师,你需要能够解释为什么智慧更倾向某个选择。是的,当事人确实有自由作出任一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同样值得选择。有时候,你的劝勉可能正是决定对方是走向明智,还是走向次优、甚至接近愚昧的关键。

帮助成员在各种良心问题上进行道德推理,只是牧养工作艰难的其中一个方面。

菲尔与爱丽丝的私人教导事工

现在让我们思考:私下帮助成员,与在讲台上教导整个会众相比,会呈现出略有不同的形态。

让我们再回到菲尔与爱丽丝的例子。与查理谈话之后,我的下一步是坐下来与菲尔和爱丽丝谈谈他们决定让雪莉就读他们社区公立学校的事。我给他们发了信息,约好见面的时间。

讲道和教导面对的是大量听众,因此像是撒下一张广阔而概括性的网;而私下的话语事工,则是把神的话语应用在具体的人身上——他们有具体的处境和具体的良心判断。

  • 作为菲尔和爱丽丝的牧师,当他们坐在我办公室的沙发上时,我会表达自己对这件事的个人看法。我会告诉他们查理向我描述的那所公立学校的情况,并表达我对他们这个决定的担忧。
  • 由于我现在已经了解了这所公立学校的一些具体情况,我可以进一步讨论这些细节在他们处境中的含义和影响:“虽然你们在选择这所学校给孩子就读这件事上可能是自由的,但我担心你们可能会在一项最重要的父母责任上失职——教导你们的孩子认识神(申 6:6-7;箴 22:6)。”
  • 我也可以更深入地针对他们的具体处境,必要时帮助他们重新校准自己的良心。“考虑到这所学校所持的进步主义意识形态,你们或许需要重新思考,把女儿送到那里是否真的合适。你们确实有责任教育她,但同时也必须保护她免受谎言的影响,因为学校可能会试图向她灌输错误观念、使她产生困惑。这样一来,你们是否会重新考虑自己的选择呢?”
  • 我还可以提醒他们这个决定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帮助他们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你们的女儿将来开始相信自己其实是个男孩,或者对 LGBTQ 议题形成一种赞同的态度,那么你们作为父母很可能会与她产生严重冲突。这将是一条漫长而艰难的道路。这会让你们如何重新看待现在的这个决定呢?”

我的谈话目的是帮助他们看见这个重大决定所承载的道德分量。我认为,把孩子送到查理所描述的那种积极宣扬 LGBTQ 理念的公立学校,是不明智的,甚至可能是在犯罪。根据神的话语尽我所能给他们提供劝勉,这是我的责任。话虽如此,我并没有权柄要求他们必须照我所说的去做,我也不能断言选择公立学校显然就是犯罪。最终,菲尔和爱丽丝必须为他们的女儿作出决定,并承担这个决定带来的后果。

牧师们需要注意:如果你开始试图在这些良心问题上强迫别人同意你的看法——哪怕是在那些你认为一个选择在道德上优于另一个,但却无法断言另一种选择一定是罪的事情上——你就已经在走向威权主义。你应当把自己根据神的话语所作的推理与会众分享,用真理挑战他们,但不要试图强迫他们照你所说的去做。

面向全体会众的公共讲道事工

好吧,在辅导室里,我可以对菲尔和爱丽丝提出相当明确的建议。考虑到他们具体的处境,我基本可以这样说:“我不建议你们把孩子送到那所学校。这么做至少是不明智的,甚至可能是有罪的。”这是否意味着我应该站在讲台上对整个会众说:“不要把你们的孩子送去公立学校!这么做至少是不明智的,甚至可能是有罪的?”嗯,不是的,并不完全是。以下是为什么这样直接表态并不是一个好主意的几个原因。

首先,在缺乏明确圣经教导的情况下,你必须谨慎——即使结论是正确的,也不要在教导会众如何根据圣经经文以及其在当代处境中的应用进行推理之前,就把结论直接推给他们。四年级的数学老师不会在学生学会基本的加、减、乘、除之前就把计算器发给他们。同样地,你也不应该跳过道德推理的过程,直接给出结论。如果总是习惯于直接给出“正确答案”,人们就可能会认为他们必须跟随的是你的话,而不是上帝的话。

其次,圣经并没有一概谴责公立学校。在菲尔和爱丽丝的案例中,问题出在他们所在的那个具体学校。我可能还有其他成员,他们所在的学区情况好得多。他们也许会出于传福音的考虑把孩子送去那里,这样的决定在道德上可能是正确而且明智的。

最后,圣经并没有规定父母必须采用哪一种具体形式来教育孩子。假设我真的一视同仁地谴责公立学校(其实我不会,也不应该这样做,但我们姑且继续这个假设)。那么接下来我该告诉父母,他们必须怎样教育孩子呢?圣经并没有告诉我们私立学校在道德上优于在家教育,也没有说在家教育一定更明智!我必须谨慎,不要禁止圣经没有禁止的事情,因为那样往往会导致进一步要求圣经没有要求的事情。一个错误常常会引出另一个错误。

因此,当我站在讲台上讲解《罗马书》14–15 章时,这段经文清楚地为良心差异提供了指导原则,并且强调爱的重要性。在讲道中,我会解释使徒保罗如何教导我们以爱心处理信徒之间的分歧。我会教导成员认识“坚固的良心”和“软弱的良心”之间的区别,并将这些原则应用到当代情境中。我甚至可能提出一些具体的案例或例子,向会众展示在道德判断上为什么某一种选择比另一种更好。但我不会越过经文本身,得出经文没有支持的普遍性结论。

礼拜结束后,我们会举办一个关于不同教育选择的专题讨论。(教育问题只是众多良心差异中的一个例子,但却是我所在教会特别需要帮助的领域。)当我站在一屋子的父母面前时,在这种公共场合的教导通常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 我必须体谅那些怀有良心确信的人:“你可能确信在家教育最适合你的家庭,因此在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之间感到挣扎。”
  • 我也应当教导并调整那些较为受限的良心,使他们对良心更坚固的人表现出爱心:“你可能个人非常确信在家教育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这样你有更多时间门训你的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定是教会中每一个家庭最好的选择。”
  • 我也应该教导良心坚固的人和良心软弱的人彼此相爱:“无论你选择哪一种教育方式,都要尊重其他成员按照良心所作出的选择。基督给了我们在这些事情上作出不同选择的自由。”
  • 我也应当反映出圣经所赋予的良心自由:“作为基督徒,你有自由选择任何适合你家庭情况的教育方式。”
  • 但与此同时,我也必须愿意指出不同选择所涉及的道德界限。并非所有选择在道德上都是等同的。“你们当中有些人可能会考虑切弗利学区的公立学校,但我必须提醒你们,有些学校的做法会违背我们的基督教价值观,并削弱上帝赋予你们作为父母的权柄。”

公共场合和私下场合确实带来不同的挑战。但这两种场合也都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可以塑造教会成员的良心,并且诚实地指出他们所作决定背后的道德界限。

牧师们,不要让你的成员以为既然他们在基督里有自由,他们所作决定背后的道德意义就无关紧要。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在私下辅导中还是在公众的讲道中,都要以智慧和审慎来进行道德教导,为了上帝的荣耀,也为了教会的益处。


译:DeepL/STH;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Can I Bind the Conscience More in the Counseling Room than in the Pulpit?

作者: Deepak Reju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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