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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和长老会议规程样本

第三大道浸信会章程

全能的神既喜悦以他的圣灵呼召他的一些仆人,于1894年在这里以(州,城市)(教会名)的名义联合起来,敬拜神和传扬耶稣基督的福音,并支持和兴旺这工直到如今;并且,

鉴于我们已在他灵的引导下查考了圣经,认识到为自己重新设立章程的必要,好在这时代更加紧跟他对教会的旨意,并预备自己奉他的名更加竭力地事奉;

因此,现在我们特此根据(任何相关州的要求)聚集起来,并采用本章程作为我们的治理条款,在任何时候对该章程的解释都当反映耶稣基督的性情并将荣耀归给他,正如圣经中所启示和本教会的信仰声明和盟约中所阐明的那样。

第1章,成员资格

第1节

第1款.本教会的成员应当是在耶稣基督里的信徒,是显出了重生迹象的人;

第2款.是已受洗成为顺服基督的信徒;

第3款.是心里毫无保留地持守我们教会在信仰声明中所表达的教义的人;以及

第4款.是承诺遵守本教会盟约中的承诺的人。

第2节

第1款.当一位申请人有长老们的推荐,并且随后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得到至少四分之三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同意后,应被接纳为本教会的成员。

第2款.本教会成员不得保留任何其他教会的成员资格。

第3节

第1款.成员应积极参与到教会生活中,通过定期参加教会的主日聚会;

第2款.通过忠实地遵守教会的圣礼,即洗礼和主餐; 

第3款.通过顺服教会的纪律和教导;并

第4款.通过尽可能多地参加教会的成员大会。

第5款.任何不是成员或非正式成员的人都不得带领任何事工,或担任本教会的任何职务。

2020年4月15日经会众修订(多处)。2015年4月22日修订(§3.2.6,§3.5.5)。2013年9月18日修订(§1.3.6,§3.2.1)。2012年5月16日修订(§3.2.6,§3.2.15,§3.4,§4.1.2,§4.2)。2011年4月20日修订(§3.2.2,§3.3.2,§3.4.2)。2007年10月17日修订 (§1.4.3)。2006年12月20日修订 (§4.2.5)。2006年7月19日修订 (§3.2.8)。2006年3月15日执行。2006年2月15日通过。

第4节

第1款.在一个人死亡之后,也可能在他或她自愿离开或加入其他教会后,本教会应承认其成员资格的终止。

第2款.本教会有权对其成员行使惩戒,这可能包括开除一贯疏忽第1条第1和3节中所列举责任,或犯有损害基督或他的教会声誉的可耻行为的任何成员的成员资格。  任何此类行动都应按照主耶稣在马太福音18:15-17中的教导和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5:1-5和哥林多后书2:6-8的教导进行。

第3款.本教会有权拒绝成员自愿离开或转会到其他教会,无论是为了进行教会惩戒的流程,还是为了本教会认为必要或谨慎的任何其他原因。

第4款.经长老们建议,并且随后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得到至少四分之三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同意后,作为教会惩戒问题,一个成员应被开除成员资格。

第5节

第1款.学生和其他暂居路易斯维尔地区的人,只要他们是另一间笃信福音的浸信会声誉良好的成员,就可以被接受为本教会的非正式成员。

第2款.当一位申请人有长老们的推荐,并且随后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得到至少四分之三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同意后,应被接纳为本教会的非正式成员。

第3款.非正式成员应保留另一间笃信福音的浸信会的成员资格。

第4款.非正式成员应以和成员相同的方式积极参与教会生活,但他们没有担任任何职务或投票的资格。

第5款.一个人在本教会的非正式成员资格在不继续住在路易斯维尔地区或自愿离开后立即终止。  对于一贯疏忽其责任,或犯有损害基督或他的教会声誉的可耻行为的任何非正式成员,本教会有权终止他或她的非正式成员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长老们应将惩戒移交给被开除者的母会的牧师或长老。

第2章 聚会

第1节

教会应在每个主日早晨聚在一起进行公共敬拜,并在整个周间按照本教会所决定的其他时间聚会。

第2节

第1款.本教会应至少每隔一个月召开一次例行成员大会,该大会不得代替主日早晨的例行聚会,而应在其他时间召开。

第2款.长老们在认为有必要时,或在收到百分之十有表决权的成员签名的书面请求后三十天内,应召开一次特别成员大会。

第3款.除本章程第4.2.3节所述情况外,任何成员大会在召开前一周内,应在教会的每一次公开聚会上宣布该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否则不得召开。

第4款.长老会主席或其代表应作为主持人主持所有成员大会,但没有表决权,除非成员对某一问题上的意见旗鼓相当。

第5款.成员大会应按照合理的次序进行,并且出席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可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除本章程另作规定的事项外,动议应在出席会议并就该问题进行表决的多数成员同意后通过。

第6款.成员必须亲身到场才能投票。就本章程而言,“出席”应定义为亲身到场。

第7款.如果地方、州或联邦官员的法令阻止教会按照本章程的要求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而长老们同意遵守这些法令,那么主持人应宣布正式召开的会议为“虚拟”会议。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程中关于亲身到场参加成员大会的所有要求都应被免除,并且本教会应依靠大多数成员可用的任何技术手段来聚会和处理事务。虚拟会议不影响其他任何规则。

第3节

第1款.在成员大会上正式聚集的教会,有责任选举职员;

第2款.接受入会申请;

第3款.承认因死亡、转会或自愿离开而终止的成员资格;

第4款.执行教会惩戒;

第5款.每年一次通过教会预算;

第6款.听取长老们的报告,有时也听取执事/女执事们的报告;以及

第7款.采取任何他们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行动。

第3章 治理

第1节

合乎圣经的教会职位应为长老和执事,但地上的最终权柄归于聚集的会众。

第2节

第1款.本教会事工、资源和设施的监督权归于长老会,长老会由不少于三名符合提摩太前书3:1-7和提多书1:6-9所规定资格的男士组成。

第2款.长老应由以下方式选出:长老会应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交长老职位的候选人名单。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里,教会应考虑这些候选人是否有资格担任该职。  如果任何成员认为一位或多位候选人不合格,该成员应向长老们表达这一顾虑,长老们可以根据这一意见将一些名字从候选人名单中删除。不得将未被列入初始名单中的名字添加到候选人名单中。  一个月后,长老们应在下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交候选人的最终名单,教会应依次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或反对票。  主持人或其代表应计算选票,任何获得至少四分之三出席并就他的提名进行投票的成员同意的候选人应成为长老,教会应尽快公开承认这些人的当选,并将他们分别出来。

第3款.长老们应每年至少一次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征求会众对长老职位的建议,这些建议应私下而不是公开地交给长老。长老们应适当考虑收到的任何建议。

第4款.根据提摩太前书 2:12 和 3:2,女性不得担任长老。

第5款.大多数长老应为平信徒,即不在本教会固定受薪的教会成员。

第6款.除本章程第3.3和3.4节规定的主任牧师和副牧师外,长老应每三年由教会按照本章程第3.2.2节所述的流程重新确认一次,在连续两次三年任期后,一年内不得再当选。主任牧师和副牧师都无需进行重新确认表决,也没有任何任期限制。

第7款.任何长老在其任期内不得担任执事职务。

第8款.长老会应选出主席和其他职员,并且应通过他们自己的法规。根据肯塔基州的非营利性公司法,长老会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由长老会主席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第9款.每位长老都应遵守[教会名称]长老会的法规,除[教会名称]长老会法规中所述的情况外,每位长老都有权全程参加长老会的每次会议。

第10款.长老们应按照圣经规定的原则,特别是使徒行传6:1-6;提摩太前书3:1-7;5:17;提多书1:5-9;雅各书5:14;和彼得前书5:1-4,担当牧养神的群羊的责任,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他们应有特别的权柄,可以计划和监督敬拜;

第11款.可以监督圣礼,即洗礼和主餐;

第12款.可以审查和指导未来的成员;

第13款.可以监督教会惩戒的流程;

第14款.可以审查和推荐所有职位的候选人;

第15款.可以监督执事/女执事们和所有其他教会职员的工作;

第16款.可以聘用、监督、评估教会受薪同工的表现,并在必要时终止其职务;以及

第17款.可以采取任何其他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忠心地监督和牧养教会。

第18款.要免职一位长老,应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经三分之二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表决通过。任何此类行动都应按照主耶稣在马太福音18:15-17中的教导和使徒保罗在提摩太前书5:17-21的教导进行。

第19款.如果本教会没有长老,应在下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选出一位临时主持人,他应在随后的每次成员大会上根据本章程第3.2.2节提名一位或多位男士担任长老,直至选出一位长老。临时主持人的职位应在长老当选后立即解除。

第3节

第1款.在本教会的公共聚会上讲道和教导圣经的主要责任可由主任牧师担当。  一次只可承认一位主任牧师。

第2款.主任牧师应由以下方式选出:长老们应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交一位主任牧师职位的候选人名字。在至少两周的时间里,教会应考虑候选人的讲道和教导恩赐,以及他委身服事本教会成员的意愿。如果任何成员认为该候选人不合格,该成员应向长老们表达这一顾虑。  两周后,长老们应在下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交主任牧师候选人,教会应对他的当选投赞成或反对票。主持人或其代表应计算选票,如果该候选人获得至少四分之三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同意,他应成为本教会的一位成员、长老和主任牧师,教会应尽快公开承认他的当选。

第3款.主任牧师应符合教会成员的所有资格,并拥有教会成员的一切有权利和责任。他应符合作长老的所有资格,并承担长老的所有职责与责任。  就正式权柄而言,长老和主任牧师不应有任何区别。

第4款.主任牧师无需进行重新确认表决,也没有任何任期限制。

第5款.要免职主任牧师并终止其聘用,应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经三分之二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表决通过。任何此类行动都应按照主耶稣在马太福音18:15-17中的教导和使徒保罗在提摩太前书5:17-21的教导进行。

第4节

第1款.其他预计为长期性质的特别教牧职责可由一位或多位副牧师承担。其他预计为短期性质的特别教牧职责可由一位或多位助理牧师承担。

第2款.副牧师或助理牧师应按以下方式选出:长老们应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交一位副牧师或助理牧师职位的候选人名字。在至少两周的时间里,教会应考虑候选人在他蒙召服事的特别领域中的恩赐,以及他委身服事本教会成员的意愿。如果任何成员认为该候选人不合格,该成员应向长老们表达这一顾虑。两周后,长老们应在下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交副牧师或助理牧师候选人,教会应对他的当选投赞成或反对票。主持人或其代表应计算选票,如果该候选人获得至少四分之三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同意,他应成为本教会的一位成员、长老和副牧师或助理牧师,教会应尽快公开承认他的当选。

第3款.副牧师或助理牧师应符合教会成员的所有资格,并拥有教会成员的一切权利和责任。他应符合作长老的所有资格,并承担长老的所有职责与责任。就正式权柄而言,长老和副牧师或助理牧师不应有任何区别。

第4款.副牧师无需进行重新确认表决,也没有任何任期限制。助理牧师则应遵照本章程3.2.6节的规定。

第5款.要免职副牧师或助理牧师并终止其聘用,应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经三分之二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表决通过。任何此类行动都应按照主耶稣在马太福音18:15-17中的教导和使徒保罗在提摩太前书5:17-21的教导进行。

第5节

第1款.教会的特别服事应由执事/女执事提供,其人数应随教会的需要而变化,他们也应符合提摩太前书3:8-13所规定的资格。

第2款.执事/女执事不应作为一个团体定期举行成员例会。每个执事职位应服事教会的一种特别需要,并应根据长老的建议以及随后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成员的同意而设立或解散。

第3款.执事/女执事应由以下方式选出:长老会应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交执事/女执事职位的候选人名单。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里,教会应考虑这些候选人是否有资格担任该职。  如果任何成员认为一位或多位候选人不合格,该成员应向长老们表达这一顾虑,长老们可以根据这一意见将一些名字从候选人名单中删除。不得将未被列入初始名单中的名字添加到被提名者名单中。  一个月后,长老们应在下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交候选人的最终名单,教会应依次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或反对票。  主持人或其代表应计算选票,任何获得三分之二出席并就他的提名进行投票的成员同意的候选人应成为执事/女执事,教会应尽快公开承认这些男人和女人的当选,并将他们分别出来。

第4款.长老们应每年至少一次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征求会众对新的执事职位和填补这些新的或空缺职位的合格人选的建议,这些建议应私下而不是公开地交给长老。长老们应适当考虑收到的任何建议。

第5款.任何执事在其任期内不得担任长老职务,也不得担任一个以上的执事职务。

第6款.执事/女执事应每三年由教会按照本章程第3.5.3节所述的流程重新确认一次。

第7款.按照使徒行传6:1-6规定的原则,执事/女执事不得行使有属灵权柄的事工,但应支持长老的话语事工,努力维护教会的合一,并照顾教会中的物质需要。

第8款.教会能认可的执事/女执事职责包括:确保病人、悲痛的人、老年人和体弱多病的人得到心灵和身体上的安慰;

第9款.带领教会的接待事工;

第10款.负责教会财产的正常护理和维修;

第11款.接收、持有和支付慈惠资金,并不时向长老和教会报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12款.负责公共敬拜的场所;

第13款.在主餐中协助分发饼和杯;以及

第14款.根据教会的需要,在其他特定岗位上服事。

第15款.未经长老和财务执事/女执事的批准,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教会或其任何事工的名义募款。

第16款.一位执事/女执事的免职可由长老们决定,或经长老们建议,并且随后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得到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成员的同意后将其免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7款.若有执事职位出现空缺,长老们可以任命一人来填补该职位并承担其职责,直到有人能被教会正式认可为执事/女执事为止,但时间不得超过连续两次成员大会。

第4章 治理

第1节

教会应选出一位记录执事/女执事,负责教会所有例行和特别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保存准确的成员名单,并根据长老、特定执事/女执事或教会的请求提供报告。根据肯塔基州的非营利性公司法,记录执事/女执事应担任公司的秘书。

第2节

第1款.教会应选出一位财务执事/女执事,在长老们的建议和批准下,在每个财务年度的倒数第二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向教会提出预算,教会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的最后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对该预算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2款.该预算应由财务执事/女执事动议,并且随后得到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成员的同意后通过。

第3款.如果教会未能在新的财务年度开始前批准新的预算,教会同工应继续获得最近通过的预算及其修正案所规定的薪酬,但在新的预算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前,不得授权任何其他开支。在这种情况下,长老们可以召集特别成员大会,其唯一议程是审议预算,并要提前一天通信告知教会众成员。

第4款.一旦通过,预算总额不得超支。长老们有责任监督和忠心地支付预算。对预算的修订应由财务执事/女执事动议,并在随后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得到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成员的同意后通过。

第5款.对本教会其他一切资源的监督和权柄,应归于聚集的会众。经长老们推荐,并且随后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得到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成员同意后,会众可以为某些指定的账户提供资金,这与常规预算有所不同,后者应受到长老们的监督和授权。

第3节

第1款.教会应选出一位司库执事/女执事,他/她应确保本教会所有的资金和证券在教会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存款处中得到妥善保管。司库执事/女执事也应确保将完整和准确的收支账目保存在属于本教会的账簿中,并且有充分的管控措施以保证属于本教会的所有资金能由教会的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恰当地处理。司库执事/女执事应至少每年一次,或者每当长老们要求时,向长老们提供所有财务交易和教会财务状况的报告。司库执事/女执事也应负责在例行成员大会上提交本教会的账户余额、收入和支出的例行报告。

第2款.任何人不得连续担任司库执事/女执事三年以上。

第3款.本教会的受薪同工不得担任司库执事/女执事职务。

第4款.只有经长老们建议,并且随后在任何一次成员大会上得到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成员的同意后,才能将司库执事/女执事免职。

第5章 批准

本章程须在本教会任何一次例行事务会议上经三分之二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批准通过,并在至少三名长老的承认下生效。

第6章 修订

第1节

经长老们建议,并且随后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同意后,本教会的信仰声明和盟约应予修订,前提是该修订案应在先前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最后审议前的两周内在教会的每次公开聚会上公布。任何受本教会委托在世界宣教禾场服事的成员也有资格就该问题进行通信表决。

第2节

本章程在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成员同意后,应予修订,前提是该修订案应在先前任何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最后审议的前两周内在教会的每次公开聚会上公布。任何受本教会委托在世界宣教禾场服事的成员也有资格就该问题进行通信表决。

长老会议规程

第1条 总则

第1节.本法规应从属于[教会名称]的章程。

第2节.[教会名称]长老会的行动应按合理的秩序。本法规未另行规定的任何问题应由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出席并就该问题投票的长老以多数票决定。除非本法规中任何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弃权应视为缺席并因此从总票数中扣除。除非最初就该问题投票的团体中多数同意重新审议,否则投票应视为最终结果;此类重新审议的动议必须由最初投多数票当中的或者并未就该问题投票的一位长老提出。

第3节.长老会的法定人数应定义为依照本法规第3条亲身到场聚会的全体长老的多数,本法规中任何条款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4节.除非本法规中任何条款另有规定,长老必须亲身到场才能投票。就本法规而言,“出席”应定义为亲身到场。

第5节.全体长老应定义为所有目前在职的长老,而不仅是出席者。一致同意应定义为全体长老一致同意,本法规另有规定的地方除外。可以通过通信方式进行全体投票,并获得一致同意。

第6节.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对于具有时间敏感性且无争议的问题,长老们可以通过通信方式代替开会来处理事务。通信表决应在任何一位长老对任何一项事务提出动议和附议后发起。通信表决的最终结果,或应在发起一天后由该问题上的多数票决定,或当全体长老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时立即产生。任何长老都可以在通信表决仍未结束时,通过向主席申诉,将问题提交长老会的下一次会议。

第7节.在2020年3月,4月和5月期间,主席可以宣布正式召开的会议为“虚拟”会议。在这种情况下,本法规中关于亲身到场的所有要求都应被免除,并且长老们可以通过任何可用的技术手段来聚会和表决。虚拟会议不影响其他任何规则。

第2条 职员

第1节.根据本章程3.3节的定义,主任牧师应担任长老会的主席和秘书。他的职责应根据惯例和本法规的规定来定义。

第2节.主席应任命一位副主席,该副主席不得是本教会的全职雇员,其任期至新的副主席被任命为止。副主席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担任薪酬工作组的主席,他也应根据主席的决定主持长老会议。

第3节.主席和副主席应始终保留与其他每个长老相当的就任何问题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4节.根据本章程第2.2.4节,主席可以任命一位代表来担任任何一次成员大会的主持人。这个人可以是,但不必须是副主席。

第5节.主任牧师可以以其秘书之职,任命一位助理来保存、汇编和归档长老会的会议记录,该助理不必须是长老。每次长老会议都应保存会议记录,包括出席记录,长老会召开行政会议时除外。会议记录应在每次会议后七天内提供给所有长老。

第6节.在主任牧师职位空缺的情况下,长老们应选出一位临时主席。

第7节. 长老会不得设立其他职位。

第3条 聚会

第1节.长老会例行会议应根据主席的建议并出席会议并就该问题投票的多数长老同意下进行安排。  长老会例行会议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并且在每次成员大会之前也要有至少五分钟的会议。  根据本法规第2.5节正式发布的成员大会公告和长老会会议记录应构成例行会议的正式通知。

第2节.长老会特别会议应在全体长老中的多数向主席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召开,或由主席自行决定召开。

第3节.任何未提前至少两天向每位长老发出通知的长老会会议不得召开,除非得到长老们的一致同意。

第4节.根据本章程第3.2.9节,长老会不得拒绝任何长老出席长老会的任何一次会议或其中的任何一段议程,除非他本人同意或全体长老中四分之三的人同意,本法规第6条中所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本章程第3.3节,即使长老会正式拒绝一位长老出席任何一次会议,该会议的通知仍须发送给所有长老。

第5节.访客可以经多数长老投票赞成,或由主席或副主席在没有任何其他长老反对的情况下被邀请参加长老会会议。

第6节.在任何一次会议期间,经出席并在该问题上投票的多数长老同意,或由主席在没有任何其他长老反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长老会都可以进入行政会议,行政会议的定义为长老会成员的秘密会议。长老会可以以相同的程序退出行政会议。长老会必须在每次例行会议中至少一次进入行政会议至少五分钟,在成员大会前召开的会议除外。在行政会议期间,所有事务应井然有序地按本法规而行。只能在行政会议中提名新长老。  行政会议不得进行会议纪录。经出席的长老一致同意,访客可以被邀请参加行政会议。

第7节.经任何一位长老向主席提出请求,任何一项讨论或事务都应提交行政会议。

第8节.长老退修会——定义为在9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至少连续18小时的会议,并在周六上午4点前结束——应在每个日历年举办一次。退修会应通过长老投票安排,最迟于每年8月15日完成,并符合以下要求:  只有按本章程第3.3和3.4节选出的每一位长老都可以出席的日期才符合条件;如果没有,则选择有最多长老可出席的日期为退修会日期;在人数相同的情况下,在符合条件的最早日期应为退修会日期。退修会的举办应根据长老们在投票期间声称的出席能力,而不是他们实际的出席能力。退修会应视为行政会议,出席退修会的长老应构成法定人数,本法规第6条规定的问题除外。主席应决定退修会的议程。在退修会期间,所有事务应井然有序地按本法规而行。

第4条 期望

第1节.期望中每位长老应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长老会会议,包括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在成员大会之前召开的会议除外。若连续12个月未能做到这一点,长老会应正式考虑对其重新提名,谴责,请求辞职或提出免职建议。

第5条 预算流程

第1节.根据本章程第4.2.1节,长老们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的倒数第二次例行成员大会前至少一周向财务执事提交经批准的预算提案。如果长老们未能及时批准新的预算提案,则教会最近通过的预算及其修正案应作为预算提案提交给财务执事。

第2节.制定和通过预算提案的流程,包括预算会议法定人数的定义,应遵循“[教会名称]预算流程”的规定,该流程可由全体长老的多数修订。

第3节.作为预算流程的一部分,并且经出席[教会名称]预算流程所规定的会议并就该问题投票的长老们同意后,副主席应任命一个薪酬工作组,由副主席担任主席,人员包括财务执事,没有其他非长老,不超过三位其他长老,没有全职长老,并且整个工作组大多数成员不在本教会受薪。行政副牧师应出席会议并有发言权,以了解信息,但没有表决权,并应在讨论他自己的薪酬时离场。薪酬特别工作组的唯一职责是参考主任牧师的意见向长老会建议教会同工的薪酬方案,其定义为工资加住房津贴,在提交报告后工作组应立即解散。

第4节.预算提案应由全体长老的多数批准并推荐给财务执事。

第6条 新长老的提名

第1节.本法规应从属于本章程的第3章。

第2节.新长老的提名应由全体长老进行两次投票,第一次是向潜在候选人发出“潜在长老问卷”,第二次进行提名。根据本条款的投票应在行政会议上进行,并且只有在达到全体长老人数的四分之三的法定出席人数时才能进行。对于根据本法规第6.5节进行的投票,正在审议的长老不应算在法定人数中,也不计入其总人数。

第3节.向潜在的候选人发出问卷的投票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在任何一次有法定人数出席的行政会议期间,应由一位长老提出潜在长老候选人的名字。在讨论过后,主席应询问是否有长老投反对票;如果有人同时举手宣布反对,则提案被否决;若没有,则主席应询问是否有长老弃权;如果同时举手宣布弃权者达到全体长老人数的五分之一,则提案被否决;若没有,主席应确认所有其他出席的长老都投票赞成。如果提案仍未被否决,则必须立即将提案通知任何未出席的长老,并允许其在24小时内投票。未出席的长老可以进行通信表决,但任何未参与表决的长老应视为弃权。有一张否决票或弃权票达到全体长老人数的五分之一,则不得发送问卷。否则,应将问卷发给潜在候选人。

第4节.提名新长老的投票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在任何一次有法定人数出席的行政会议期间,应由一位长老提出潜在长老候选人的名字,前提是他已交回填妥的问卷,并且长老们有一天的考虑时间。在讨论过后,主席应询问是否有长老投反对票;如果有人同时举手宣布反对,则提案不通过;若没有,则主席应询问是否有长老弃权;如果同时举手宣布弃权者达到全体长老人数的五分之一,则提案不通过;若没有,主席应确认所有其他出席的长老都投票赞成。如果提案仍未被否决,则必须立即将提案通知任何未出席的长老,并允许其在24小时内投票。未出席的长老可以进行通信表决,但任何未参与表决的长老应视为弃权。有一张否决票或弃权票达到全体长老人数的五分之一,则不得进行提名。否则,该候选人应根据本章程提交给教会进行选举。

第5节.任何任期届满并根据本章程第3.2.6节有连任资格的长老,应自动进入表决,表决在时间安排上应防止其长老职位出现任何空档期,并遵循本法规第6.4节的规定,但不应要求他填写问卷,除非出席并投票的长老中的多数票决议另有指示。

第6节.其他任何人不得自动进入表决,而只有在完成本法规第6.2-4节所述的整个提名流程后才能被提名。

第7节.任何在提名审议中或重新提名为长老的人,不得出席有关他的投票流程,他也不得知道其中的讨论或流程。根据本法规第6.5节审议的长老只应知道他是否被重新提名以及该决议原因的大体情况,但具体长老的投票情况不得透露。

第8节.根据本法规第6条进行的投票应视为最终结果,直到:a)长老们一致同意重新审议一个提案;b)宣布召开一次新的长老会正式会议。

第9节.长老会在根据本法规第6条规定的流程中进行的投票和审议均应被视为严格保密。除长老会一致同意的明确指示外,根据本法规第7条,任何违反该保密规定的行为应被视为谴责、请求辞职或提出免职建议的理由。

第7条 惩戒

第1节.本法规应从属于本章程的第3章第2节18款。

第2节.长老会可在全体长老的多数表决后对任何长老进行谴责。若要在下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将谴责向教会报告,则要求第二次全体长老表决的多数票。否则该谴责应一直保密。

第3节.长老会可在全体长老的多数表决后正式请求(但不要求)任何一位长老离职。若要在下一次例行成员大会上将辞职请求向教会报告,则要求第二次全体长老的多数表决。否则该辞职请求应一直保密。

第4节.长老会可在全体长老的三分之二表决后正式建议教会将一位长老免职。

第8条.通过与修订

第1节.本法规应在全体长老的多数同意后予以通过。

第2节.本法规应在全体长老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予以修订。


翻译校对:无声宏扬。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Sample Constitution and Elder Meeting Bylaws.

作者: 9Marks
2023-03-16
样本
章程
八十九期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