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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良心,一本424年前的古书对我们有何教导?

“所有的人类法律,如其规定的是无关紧要的事情时,因上帝的一般诫命而约束人们的良心,它规定了世俗官员的权力。因此,无论谁以不忠的心态,以有意和自愿地违反或者无视这些法律,在上帝面前都是有罪的。”

——威廉·帕金斯 《论良心》【1】(William Perkins, A Discourse of Conscience [1596]


“人类的法律不仅有约束力,而且只要符合上帝的话,就为共同利益所用,合乎良好秩序,也不阻拦良心的自由。”

——威廉·帕金斯 《论良心》【2】


我经常听狄马可评论说,基督徒关于良心最深刻的思考大多来自清教徒。而威廉·帕金斯是清教徒中关于这方面的权威。帕金斯著作等身,写有大量关于良心的论述。【3】本文单单聚焦他早期的大作《论良心》(A Discourse of Conscience [1596]),【4】本文旨在通过回答四个问题,向当代基督徒介绍“良心”这一话题,并将其应用到公民抗命及基督徒内部的争论中。我们会从这些问题开始:

  •  什么是良心?
  •  什么是基督徒的自由?
  •  什么是“约束良心”?
  •  什么是“无关紧要的事情”?

一、什么是良心?

根据帕金斯的定义,良心是理解力,通过将自认为正确的应用到自己的思想、行为和情感而作出判断。【5】帕金斯写到,“良心是所有有理性的被造物理解力的一部分,决定他们的特定行为或与之相和,或与之相悖。”【6】

作为我们里面“神的仲裁者”,良心持续工作,“或作出见证,或作出审判。”【7】良心通过决定“一件事做得好还是恶” 作出审判。【8】帕金斯写到,“良心就如一位法官,开庭审案,查看起诉书,让最臭名昭著的恶棍都在他的判决前举手投降。”【9】

为作出审判,良心动用“理智和记忆”生成“实际的三段论”(practical syllogism[s]),以此作出审判。【10】这种“三段论”是这样的:

理智认定“所有杀人犯都是被咒诅的”。

在记忆的帮助下,良心说“你是个杀人犯”。

所以,良心作出判决说,“你是被咒诅的”。【11】

有时在犯罪前,有时在犯罪后,良心会作出这样的判定。【12】无论哪种情况,这样的审判带来的适当影响都是羞愧:

第一个(影响)是羞愧,这是内心发出的情感,就是人做了坏事而为此忧心难过,这一羞愧表现在血液从心上升到脸部。【13】

随羞愧而生出“悲痛哀伤”,继而生出“恐惧”,接着是“绝望”,最后“整个人都不安”。【14】而整个过程的要点就是要寻求基督,接受福音,遵守基督的命令。

这是基督徒自由的来源。

二、什么是基督徒的自由?

帕金斯写到,基督徒的自由是“重生的良心的特性”。【15】借着重生,基督徒被赐予“良好的”良心,不同于从原罪中继承而来的“不好的”良心。【16】这一“良好的良心”让基督徒有得救的确据(或“确定性”)。帕金斯还写到:“被更新的良心都有罪得赦免和永生的特性,并且这种确定是绝对可靠的。【17】”借着福音以及神的灵的帮助,重生的良心拥有新的三段论推论,来抵制定罪的三段论。现在,良心作出见证:

“所有信徒都是神的孩子。”

“但是,我的确相信。”

“所以,我是神的孩子。”【18】

每个基督教会的讲台都在传讲福音的这一应许。这就是每个信徒里“好的”良心的工作:先是证明我们是神的孩子(罗8:16),然后让人摆脱或是“免去”撒但的指控。帕金斯设想了一段对话,来描述“好的”良心在回应撒但指控时的工作:

魔鬼:“你,邪恶的人,真是个罪魁。因此,你不过是被咒诅的恶人。”

良心:“我知道基督已经替我赎罪,救我脱离了咒诅。”

魔鬼:“虽然基督借着自己的死救你脱离死亡,但是天国却将你远远拒之门外,因为你从未守住律法。”

良心:“我知道基督成为我的义,也为我成全了律法。”

魔鬼:“基督的祝福与你无关。你不过是个假冒伪善的人,没有信心。”

良心:“我知道我信基督。”【19】

这样看,基督徒的自由是基督徒生活的总结。帕金斯认为,基督徒的自由与“救恩的确据”息息相关。【20】帕金斯写到,“基督徒的自由是属灵的、圣洁的自由,是基督买赎来的”,包括三个方面(帕金斯此处的观点与约翰·加尔文极其相似【21】):

  • 不被神的道德律定罪。
  • 脱离神道德律的严苛要求。
  • 脱离礼仪律的束缚。

基督徒的自由第一个方面指通过相信福音,不受律法的指责和定罪。“基督徒的自由有三个方面,”帕金斯写到,

第一,脱离靠行道德律称义。基督的肢体在良心上不受约束,以致需要亲自达成律法完全的公义以获得在神面前称义。(加5:1-3)【22】

借由福音,每个被神收养的孩子都“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和定罪”(罗8:1;加3:13)。【23】

第二,每个信徒都脱离了神道德律的严苛要求,神的道德律“要求完全的顺服,任何不完全都要被定罪。”【24】借着与基督联合,神接纳我们不完全的顺服,使其靠着基督的完全不断成圣。“所以,”帕金斯写到,“若是出于诚实,神会接纳我们不完全的顺服。”【25】神看待我们为自己收养的孩子,不是出于严格地要求完全,而是出于一位父亲的恩慈。因着基督,神接纳我们的顺服,无论我们的顺服有多么不完全。

第三,基督徒的自由包括脱离礼仪律束缚的自由,这是基督已经成全的。这使得基督徒有自由使用之前在礼仪律下被禁止的东西(也就是不洁净的肉),为主而用。正如帕金斯所写,“所以,基督徒都可以自由地享用任何无关紧要的东西,良心上也无须任何顾虑,只要使用的方式是好的。”【26】

到此,我们已经看到“基督徒的自由”是如何通过相信福音而不被定罪,成为重生的恩赐。但是帕金斯所说的“无关紧要的事情”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如何应用?是该被禁止呢,还是要执行呢?

三、什么是“无关紧要的事情”?

“无关紧要的事情”,常常也称为琐事(adiaphora),是指本身既非善也非恶的一类事情。“无关紧要”并不是说这些事不造成任何后果,也不是说我们要抱以同情。英语语言的演进让人有点困惑。现代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为“没有特别的兴趣或同感;漠不关心”【27】,而1828年版韦氏词典里定义的是“在善恶上是中性的。本身无关紧要,法律上遭禁止就是恶的。”【28】旧版的定义更接近帕金斯的意思。

出于这个原因,在谈到一直以来被称为“无关紧要的事情”时,我们偏向使用“具有道德争议的问题”( morally disputable matters)一词。这些问题“道德上具有争议”更好地传递这些探讨的本质。正如卡森写到的,

当今有个倾向,就是称这类琐事为“具有争议的问题”,而非“无关紧要的问题”,也就是神学上具有争议的问题。整体而言,这一术语可能更合适:在当代语言应用中,比起“无关紧要的问题”来,“具有争议的问题”不会造成过多误解。【29】

“道德上具有争议的”事情指圣经没有明确禁止或允许的事情。按帕金斯的解释,“无关紧要的事情指神没有明确命令或禁止的事情。”【30】帕金斯特别讨论了禁食、吃肉、娱乐等例子,这些是他那个时代基督徒群体的热门话题,当时他们寻求脱离罗马教会的规矩,回归圣经。【31】这些问题有时被认为属于“基督徒的自由”,因为这些问题常常涉及旧约中具有效力的礼仪律,但是不再约束信徒(也就是,哥林多前书8章讲到的祭偶像的食物,罗马书14章中的某些类别的食物,歌罗西书2:14中的遵守安息日)。关于这些事项,圣经给出原则,例如劝化,爱邻舍,来指导基督徒正确地应用。

正确地理解“具有争议的问题”对基督徒的自由至关重要,因为我们不能把这些问题高举到和神的道德律同等的地位。帕金斯在《论良心全篇》The Whole Treatise of The Cases of Conscience[1606])中写到,“在涉及所有无关紧要的事情时,基督徒自由的一部分就是有良心的自由。”【32】当然,这不是“解放的自由”( libertine freedom),可以任意而为,而是只要“使用方式是好的”就可以应用的自由。【33】我们将看到,在谈到约束良心时,“具有争议的问题”是极其重要的一类问题。

四、什么是约束良心?

按照帕金斯的论述,约束良心是“在任何行动上敦促、激发并牵制(良心),或指控罪,或见证好行为。”【34】简言之,就是“要做这事,或不要做这事。”【35】具有“约束”的就有“权力和权柄来命令良心”,管辖良心。【36】

问题是,什么人或者事物有约束良心的权柄?

帕金斯解释说良心可能“恰当地”或者“不恰当地”受到约束。恰当约束良心的事物是神的话:“恰当的事物指本身具有绝对和最高权力来约束良心的事物。而这就是神的话。”【37】

不恰当地约束良心指除神的话之外,对良心宣称有权柄的任何事物、任何人。“不恰当地约束物指本身没有权力或德行来约束良心的东西。”【38】因为这一权柄唯独属于神,任何对这一权柄的滥用都是不合法的——包括罗马教会以及世俗政府。

帕金斯在这一点的论述上再清楚不过了:

但是神是良心唯一的主,因为神曾创造了良心,唯有神掌管良心,除神以外没有谁知道良心。因此,唯有神的话和律法恰当地约束良心。【39】

所以,唯独神的话凭其绝对的、最高的权力约束良心。【40】

“具有争议的问题”确切地说不能“约束良心”。正如我们已经解释的,只有神的道德律能够恰当地约束良心。【41】我们会更进一步探讨在“具有争议的问题”上,世俗官员如何借由圣经命令来“约束”良心,以顺服世俗政府(罗13:1-2),但眼下重要的是要确定只有神的话能够约束良心。

牧师在约束良心上的角色

如果只有神的话能够约束良心,那么在这一过程中牧师的职责(如果有的话)是什么?简言之,通过正确的讲道和恰当的教导神的话来约束良心。借着祂的话,神透过牧师作工。

这带出来的第一个应用,就是否认罗马教会的这一教义,即天国的钥匙的权力功能,就是教皇拥有约束良心的权力(太16:19)。【42】“他们指着马太福音16:19耶稣对彼得说的话,认为‘捆绑就是制定律法来牵制良心。’”【43】但是帕金斯却不赞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约束良心是只属于神的最高权力:

捆绑和释放的最高权力不属于任何受造物,却适用于基督,祂有天国和地狱的钥匙。祂开了没人能关;祂关了没人能开(启3:7)。【44】

教会和牧师的角色是“传扬基督可以捆绑或释放”,不是纯粹靠命令捆绑或释放。【45】这方面,帕金斯在马太福音18:15的背景下阐释16:19。根据他的观点,耶稣解释的是为何“这一捆绑不在乎制定法律的权力,而在乎赦免和留下人的罪。”【46】而且,宣扬罪得赦免这一好消息的权柄不限于神职人员,而是给予“所有基督徒”的。【47】“唯独神制定律法恰当地约束良心,没有受造物能作出同样的事情,”包括福音的牧者。【48】

牧师不能约束良心。牧师传讲神的话,而当神的话正确被传讲时良心就被约束。

民事官员的角色

论到民事官员,这是应用帕金斯的分类很有意思的机会。帕金斯解释说基督徒的良心受神的话约束,要顺服民事官员,这是出自神的道德律广泛的命令:“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13:2-5)。【49】

然而,需要注意到,并不是官长依据其法律或是命令约束良心,而是神的话,神的话命令要顺服官长。这一区别虽然细微却很重要。基督徒不需要让自己良心的信念符合官长的命令;他们只需要记得神命令他们遵从做官的(罗13)并且顺服。

帕金斯坚持认为官员对我们的良心不具有“绝对的权柄”,“因为神的最高权力是不可传递的”。【50】相反,官员的权力是“有限的权力”,只能按照神赋予的权柄执行权力。【51】帕金斯的观点不难理解:没有什么人,或是政府,或是教会,能够恰当地约束良心。这一权力单单为神的话存留。

那么实践中这又是什么样的呢?

实践

关于“具有争议的问题”的法律

很多情况下,世俗法律涉及“道德上具有争议的问题”,例如限速和税率。【52】并不是说这些问题不重要。而只是说,在神的道德律中,关于这些,没有肯定的命令或是禁令。这些情况很简单:遵守法律。虽然这样的世俗法律本身没有权力约束良心,但是我们被约束要遵守这些法律,因为罗马书13章笼统的命令:“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罗13:1)。换言之,“他们只是凭借更高的命令执行约束。”【53】结果是,人被约束“良心上遵行官长合法的命令”。【54】

但是“基督徒的自由”呢?基督徒的自由是指,我们脱离律法定罪的权力,为要借着全心顺服神来守住律法,而神命令我们顺服世俗官员(罗13:1-2)。【55】这就带来第一个结论:如果世俗法律涉及“具有争议的问题”,基督徒的反应是遵行。

肯定神道德律的法律

第二种情况涉及肯定圣经的道德教导的世俗法律。例如,禁止杀人(出20:13)。如果世俗法律部分源自神启示的道德律(即“不可杀人”),那么具有约束力的不是人类法律,而是有效力的神法。【56】正如帕金斯所写,

另一种情况,也是通常的情况,就是人类法律不是关于无关紧要的事情,而是关于本身良善的事情,即神命令的事情,那么人类法律就不是人的正确选择,而是神圣的法律。要求道德良善之事的人类法律和神的律法是相通的,所以就约束良心,不是因为这是由人制定的,而是因为起初这是神制定的。【57】

破坏这样的神圣律法涉及“双重定罪”,因为这破坏了“明显的神的律法”;第二,由于不顺服合法的官员,就是不顺服神关于掌权者的一般命令。【58】这就带出第二个结论,肯定神的道德律的世俗法律是更加值得遵行的。

然而,基督徒有时面临的情况是,世俗官员制定与神的道德律相左的法律,或是准许神禁止的事情,或是禁止神允许的事情。如帕金斯所著,当世俗法律与神的道德律相左时?

当道德法的两个命令在我们看来相左时,以致我们无法同时履行两者,次级重要的命令让位于更加重要的命令,并且这时不再具有约束力。例如,(1) 神命令的是这样,但是官员的命令完全相反。这种情况下,人必须遵行这两个命令的哪一个?荣耀神还是荣耀官长?答案是,后者必须让位给前者,人必须唯独遵行前者。“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59】

帕金斯称为“公民抗命”的内容是用谨慎的言语表达出来的。“具有争议的问题”并不会使公民抗命合理化。的确,唯有“我们不能同时做到两者”,公民抗命才是合理的。换言之,人必须尽力既顺服世俗官长又顺服神。【60】只有当尝试过所有的可能性后,公民抗命才是正当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官长制定的法律与神的律法相悖时,世俗法律并不约束良心,基督徒也无须遵行此类法律。相反,基督徒必须听从神,而非听从人:

如果人类法律涉及邪恶的事情,是神所禁止的,那么就毫无良心约束力;正相反,人在良心上受约束不遵行这类法律(徒4:19)。这方面,人们称赞但以理的三个朋友,因为尼不甲尼撒特别命令他们俯伏敬拜金像时,他们没有听从(但3:28)。【61】

再者,

而且,因为人类法律只是凭借神法的权力具有约束力,所以,唯有神的律法具有这一特权:违背神的律法就是罪。【62】

总而言之,唯有“神的律法能够简单而绝对地约束良心。”【63】另一方面,只有“和神的话一致,为共同利益所用,合乎良好秩序,也不拦阻良心的自由”时,人类法律才具有约束力。【64】

帕金斯留下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一个具体的道德问题属于“具有争议的问题”,还是神“道德律”的一个方面,基督徒就此常常意见不一。在知道处理的事情属于哪个类别时,就很容易解决。第一世纪的基督徒很幸运地知道摩西律法中关于食物的规定不再具有效力(罗14:14;可7:19),所以,根据哥林多前书8章和罗马书14章的规定,关于不洁净的肉的争论是“具有争议的事情”范畴内要处理的。我们却不总是有同样的运气。

遗留的问题

当没有任何一方认为另一方公然违背神的话时,我们可以达成就需要谨慎的问题“同意各持己见”(agree to disagree)。但是,某个问题是圣经的命令,还是“无关紧要的问题”, 如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似乎并没有简单地平息这一争论的方式。

这无疑给教会合一带来挑战。同一问题,有的成员认为这是神的道德律,有的成员认为这是“具有争议的问题”, 而前者会常常试图约束后者的良心。而后者也会反过来控告前者“律法主义”而侵犯了他们身为基督徒拥有的自由。

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长老的角色

这就需要多位长老。在一间地方教会,长老们有责任解释圣经及教会的信仰告白和教会公约,来决定特定的一件事情是属于“具有争议的事情”范畴以致可以接受,还是属于神的道德律以致需要严格执行。在帕金斯的时代,这种问题常常涉及牧师是否可以在宗教仪式上穿圣袍,周五是否可以吃肉。在以前,甚至现在还有的争论包括跳舞、音乐以及饮用含酒精饮料。当今福音派面对的一个特别棘手的问题是,如有一位民主党候选人,除其它政策立场外,致力于捍卫并扩大堕胎权,那么基督徒是否获准投票支持这位候选人?还有其它例子,包括试管婴儿,参加同性恋者的婚礼,观看限制级电影。

一些基督徒认为这些问题受神的道德律的道德约束。一些人认为这是“具有道德争议的问题”,寻求在教会内部保持各持己见的“自由”。如果一件事情属于“具有争议的问题”范畴,那么为了神的荣耀,就需要谨慎行事,这就意味着有时要放弃某项“权力”(罗14:13;林前8:13)。若是属于神启示的道德律的范畴,牧长们就必须教导会众为何神的话在这方面约束良心。若有基督徒执意违反神的道德律,牧长们就必须根据圣经中列出的教会纪律章程作出应对(太18:15-20;林前5:1-13)。

谁做决定?

圣经中没有明确提供解决办法的大部分道德问题都可默认为“具有道德争议的问题”。然而,还需要长老们经常检验某一问题,并就这一具体道德问题该属于“具有道德争议的问题”范畴还是“神的道德律”范畴给出合乎圣经的决定。国会山浸信会的长老们在诸如离婚与再婚、试管婴儿、参加同性恋者的婚礼问题上就是这样做的。

身为牧者的责任之一就是:说“不,这不可以”,“谨慎对待”,“这样做是对的”。

若是带领人认为一个具体的道德问题属于“具有争议的道德问题”范畴,那么教会的成员应该顺服长老的教导,在有成员认为这一问题属于神启示的道德律范畴时,也不要试图不恰当地约束他们的良心。若是乔认为喝酒是不对的,而长老们认为这是“具有道德争议的”问题,乔就不应该到处对教会其他成员宣称说基督徒不可以喝酒。同时,具有“更为刚强良心”的成员不应该滥用自由,而应根据罗马书14章和哥林多前书8章的规定,凭爱心行事,这可能意味着有时需要放弃自己的“权力”。

这也意味着具体一间教会的长老们有责任分辨某一具体的世俗法律是否涉及“具有争议的问题”,因此需要遵行(罗13:1-2),还是破坏了神的“道德律”而因此需要公民抗命(徒4:19)。再者,作出这些复杂的决定要求慎重察验神的话和具体情况。不可避免的是,会有人不认同作出的结论。

长老们努力使自己的信念与神的话传递的信念相一致,并清楚地向会众阐释何为“无关紧要的事情”,以及何为神启示的道德律问题。这样,会众会更明确知道在什么问题上不要产生分裂。这就使得会众更容易彼此相爱。希望本文对一位清教徒改教者关于良心这一话题的介绍能够鼓励基督徒和牧师在讨论关于良心、基督徒的自由和公民抗命这些问题时,在会众中形成一种共同的语言。

脚注:

【1】威廉·帕金斯,《论良心》,出自《威廉·帕金斯作品集》,卷8,J. Stephen Yuille编辑。(William Perkins, A Discourse of Conscience, in The Works of William Perkins, vol. 8. ed. J. Stephen Yuille)(Grand 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 2020), 39.(以下简称 WWP)

【2】WPP 8:40.

【3】帕金斯观点的呈现和讨论是基于威廉·帕金斯《论良心》(剑桥,1596)。同时可参考帕金斯《论良心全篇》(The Whole Treatise of The Cases of Conscience)(1606)。进一步的讨论可参阅W. B. Patterson 《威廉·帕金斯以及新教英格兰的诞生》(William Perkins and the Making of a Protestant England)(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90-113页;Coleman Cain Markham 的《威廉·帕金斯对良心功能的理解》(William Perkins’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ction of Conscience)博士论文(范德堡大学,1967)。非常感谢 Eric Beach,Brad Wilcox,狄马可,约拿单·李曼的评论及帮助。

【4】WWP 8:39.

【5】巴刻认为这个对良心的定义源自托马斯·阿奎纳的定义,见巴刻《追求圣洁》(A Quest for Godliness)(Wheaton IL: Crossway,2010),107页。例如,William Ames在其关于良心的教科书里,开篇引用阿奎纳对良心的定义:“人根据上帝对他的审判而对自己做出审判”( William Ames, Conscience with the Power and Cases thereof (1643), 2. Cited in Packer, 107

【6】WWP 8:7.

【7】WWP 8:10.

【8】WWP 8:10.

【9】WWP 8:12.

【10】 WWP 8:50.

【11】WWP 8:50.

【12】WWP 8:51.

【13】WWP 8:52.

【14】WWP 8:52-53.

【15】WWP 8:57.

【16】WWP 8:82. “不好的良心”:见希伯来书10:22;“好的良心”:见使徒行传23:1;提摩太前书1:5、19;彼得前书3:16、21。

【17】WWP 8:77.

【18】WWP 8:77.

【19】WWP 8:81.

【20】帕金斯写到,“良心的第二个特性是罪得赦免和永生,并且是绝对可靠的”(8:61)。

【21】 WWP 8:57. 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中写到道,“如果不明白‘基督徒的自由’这一教义,那么他极少做事毫无犹豫,在许多事上必然会迟疑和游移,并且在所有事上都不坚定和胆怯。特别地,它是称义的恰当附言,对于人们明白称义的力量是大有帮助的。”(要义,卷三,19章1)。

【22】WWP 8:57.

【23】WWP 8:57.

【24】WWP 8:57.

【25】WWP 8:57.

【26】WWP 8:58. 见以弗所书2:14–15;歌罗西书2:14。

【27】线上牛津英语词典(OED)。2020年6月。牛津大学出版社 http://www.oed.com (2020年8月13号查询)。

【28】韦氏词典(1828)。

【29】D. A. 卡森,《论具有争议的问题》,(" On Disputable Matters"),Themelios 40.3(2015): 383.

【30】WWP 8:39.

【31】WWP 8:33, 42, 58-59, 119, 327, 332, 343, 416.

【32】WWP 8:395.

【33】WWP 8:58.

【34】WWP 8:13.

【35】WWP 8:13.

【36】WWP 8:13. “约束物就是有权力和权柄来命令良心的事物。约束就是在任何行动上敦促、激发并牵制良心,或指控罪,或见证好行为;或者说要做这事,或不要做这事。良心被认为是受约束的,因为良心本身脱离于上帝诫命的约束力。这样良心就有自由,不受约束或控告,或辩解,而是在控告或辩解时都是无关紧要的。”

【37】WWP 8:13.

【38】WWP 8:26.

【39】WWP 8:13.

【40】WWP 8:13.

【41】所以,对帕金斯来说,确切地教导和理解神的话是如此重要。若不知道、不明白神的话,良心就不会恰当地运作。“不好的”、未重生的、脱离神的话的良心一定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好的”、重生的、对神的话一知半解的良心也很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只有“好的”、重生的并且确切明白神的话的良心才会依据神的话作出判断。

【42】WPP 8:27.

【43】同上。

【44】WPP 8:27.

【45】WPP 8:27. 斜体为作者所加。“再说一遍,这一捆绑不关乎制定法律的权力,而关乎赦免和留下人的罪,正如之前提到的,“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18章)。而基督在祂的话里也表达了祂的意思,“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约20:23)。以彼得为代表,基督已经应许他们这一荣耀,祂这样说,“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太16:19)。”

【46】WPP 8:27.

【47】“再者,奥利金、奥古斯丁、提奥非勒(Theophylac)都将捆绑的权力归于所有基督徒,所以,他们自己从未幻想过捆绑的权力可以是制定法律的权柄。”你可能察觉此处的“雏形会众制”。正如帕金斯在别处写到的,根据马太福音18:15-18和哥林多前书5:1-5,正确执行“捆绑和释放”“必须在教会面前执行,由教会全体同意”( WPP 4:246。感谢Eric Beach给我指出这处参考)。

【48】WPP 8:35.

【49】WPP 8:31.

【50】WWP 8:35.

【51】WWP 8:35.

【52】帕金斯写到,这是世俗法律的“普通领域”:“人类法律恰当地看待这些事情为神没有明确命令或者禁止的”( WWP 8:39)。

【53】WWP 8:39.

【54】WPP 8:39.

【55】正如1565年,伦敦讲荷兰语的寄居者教会讲到的:“基督徒的自由不是摇摆不定、不守规定的一个执照,有了它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想做就做,不想做就撒手不做;基督徒的自由是我们的主基督赐予我们的免费的礼物;借此自由,神的孩子(即所有忠心的信徒)开始自愿自觉地以圣洁和公义侍奉神,因为他们蒙拯救脱离律法、永死的咒诅,脱离礼仪律的重担,又蒙圣灵赐下”(为伦敦的荷兰教会而使用的论著或文章,文章1。)("Propositions or articles framed for the use of the Dutch Church in London")转载于John Strype 《埃德蒙·格林达生活行为史》(The History of the Life and Acts of Edmund Grindal)(New York, NY: Burt Franklin Reprints),519)

【56】WWP 8:39.

【57】WWP 8:39.

【58】WPP 8:39.

【59】WWP 8:14-15.

【60】WWP 8:14.

【61】WWP 8:39-40.

【62】WWP 8:40.

【63】WWP 8:40.

【64】WWP 8:40.


译:王悦;校:STH。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What Can a 424-Year-Old Book Teach Us about the Conscience?

作者: Caleb Morell
2021-11-18
政府
顺服
八十二期
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