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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标志信箱16:双重会籍;婚姻关系的确认是否需要政府参与?;长老间要在何种程度达成一致?

双重会籍?

婚姻关系的确认是否需要政府的参与?

长老间要在何种程度达成一致?

亲爱的九标志:

请问教会应当允许双重会籍的成员(就像美南浸信会的“托管成员”一样),还是应当鼓励成员忠心委身于一间教会?

这似乎是大学生们的共同渴望。他们一方面想要保持原来母会的成员身份,另一方面,他们也想在学校学习期间,在所服事的教会中获得更多惠益。

——布莱德,肯塔基州

亲爱的布莱德,

我意识到这个问题其实不只在大学生群体里有,在一些退休人士的身上也会出现,因为退休人士往往喜欢在冬天去气候更暖和的地方度假。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教会的基本意见是: 一年里面,你在哪个地方待的时间最长,你就应当加入那个地方的教会。例如,从今年9月份到明年的5月份,你都待在同一座城市,那么你就应当加入这座城市的地方教会,成为那间教会的成员。

因为教会成员制是有丰富涵义的,它不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符号,我们需要在一个可见的,相聚在一起的群体里,才能实践它。若我在一间教会聚会不超过九个月,我与这间教会的成员之间,如何履行彼此作为教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呢?在一间一年待不到三个月的教会里保留成员身份,或者成为双重会籍的成员,都面临一个同样的问题:我的成员身份实际上已经沦为表达眷恋之情的符号,而其背后的本质精神却无法被实践。

换句话说,如果我只打算在一个地方呆三个月,甚至一个月,那我就应该让牧师知道这一点,并告诉他,我将会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参加那边教会的聚会,并且为本教会祷告。同时你也应当询问他,在这样的一段时间里,有什么服事本教会的方法?

希望这样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亲爱的九标志,

我们有一对情侣,他们稳定参加聚会已经有好几个月了。他们已经参加完成员课程,也很愿意加入教会,但是,他们目前处于未婚同居的状态。

他们是想要结婚的,但是婚期一再耽延,因为这位女士正在接受政府的医疗补助(Medicaid)。她得了癌症,虽然保险覆盖了治疗的所有方面,但是仍需偿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丈夫购买的保险很差,有很高的免赔额度。如果他们结婚的话,那她就会失去政府医疗补助的支持,而她先生目前的保险根本无法承担她的治疗费用。

在一次聚会之后,我为他们举办了结婚仪式。他们也在上帝和一些见证人的面前彼此宣誓。事实上,他们为有这样的仪式而感到欢喜快乐。然而,我也告诉过他们,婚姻关系的确认是否需要政府参与,我还无法给出意见。我们都同意去阅读罗马书13章,以便寻求上帝在这件事情上的指引。但我的问题是:婚姻关系的确认真的需要州政府的参与吗?

还是说,可以不需要州政府的参与,单单在上帝面前就可确认婚姻的关系呢?谢谢,无论是什么帮助,我都会非常感激。

雅各,密歇根州

雅各,

你所说的,是一个需要为结婚付上巨大代价的处境!他们在这样的处境中,真的非常艰难。但是,关于这件事也有一些非常坚定的圣经原则我们可以信靠:

  1. 上帝不希望他们犯罪。
  2. 顺服上帝的代价可以是非常高昂的,而顺服上帝的本分并不会因为要付代价而消失。
  3. 若他们在基督里,上帝会看顾他们,并且会叫万事互相效力使他们得益处。如何实现?我不知道,但他们必须选择顺服的道路,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完全信靠祂的看顾。

那么,什么是顺服的道路呢?要么完全分开,要么结婚。要知道,就我们社会对婚姻的看法而言,他们其实还未结婚。

虽然圣经没有任何地方明确地告诉我们,婚姻关系的确认必须政府的批准,但是圣经也告诉我们,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订立的盟约,并且这盟约的效力会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民事政府的层面。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每个人都会将婚姻关系看成一种特别的、与其他关系相区分的、获得某种准许的,并且排他的关系。“每个人”包括了这个国家或者族群的民事政府。在圣经中,我们从起初就能找到这样的例子。想想当法老发现亚伯拉罕和撒拉已经结婚时,他的反应是什么?他说:“为什么之前你没有告诉我,他是你的妻子?”(创13:18;在20:2-7可以看到亚比米勒类似的反应)那么,若政府无法确认一个关系是婚姻关系,并且这个国家里大部分的公民也无法认出这关系是婚姻关系,你就可以非常确定的知道,这不是一个婚姻关系。(整个同性婚姻喧嚣的产生,完全归咎于州政府的确认所带来的影响力。)当然,由政府来确认婚姻的关系也有一些现实的考量,那就是保护儿童,以及避免财产纠纷等等。

雅各,你还可以问问你自己,你是凭着谁的权柄来为他们建立婚姻关系呢?使徒书信里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告诉我们,长老有权柄可以确认婚姻关系。所以圣经并没有直接赋予你这样的权柄。州政府可以赋予你这样的权柄来代表他们履行这个职能,他们也可以赋予其他公民履行这样的职能。但是,既然你没有让州政府参与其中,你就不能做得好像你是政府的代理人一样。

不过话又说回来,也有一些人不同意我的观点(就像一些《第一要务》(First Things)的编辑一样),但我还是不认为这对夫妻已经结婚了。他们要么结婚,要么分开住。并且他们在这两者中做出选择之前,我不会为他们施洗(因为他们在罪中),使他们成为教会的成员。那么他们如何处理经济上的问题呢?我不是非常清楚。但是,对你来说,现在是一个极好的机会来教导这一对初信者:让他们知道祷告是有用的,因为上帝是信实的,并且祂看顾祂的子民,教会也会在有需要的时候聚集起来给他们提供帮助,包括经济上的支持(徒2:45;11:28-30;林前16:1-2;林后8-9;等等)。你有机会呼召他们凭着信心前行。不要不给他们凭信心生活的机会,也不要试探他们陷入罪中。

还记得耶稣是如何呼召那个富裕的少年官的吗?他要求我们放下一切所有的来跟随他!愿我的意见给你带来帮助,这也是我的祷告。


亲爱的九标志,

我们最近在探讨长老资格的设定。我想要了解一些这方面的观点作为参考。提摩太前书和提多书对长老资格的教导是很清楚的,我想问的不是这个。我主要是想知道:在教义上,长老之间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达成一致?在这里如何应用“神学检伤分类”?(theological triage)

——约尔,宾夕法尼亚州

亲爱的约尔,

谢谢你,你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你肯定不希望教会长老们所认信的内容,比教会信仰告白的内容还要少。

若信仰告白是关于这个教会所相信并因此聚集在一起的一系列真理,那么当长老也认信这些真理时,长老就会成为会众相信并遵行这些真理的榜样。所以,如果你们的信仰告白包括了灾前被提论/前千禧年论,或者是恩赐终止论,或者是阿民念,或者其他,你的长老们应当完全相信这些。(事实上,将这些富有争议的内容加入信仰告白,应该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经过深思熟虑的。)

但至于能否要求长老们在清楚的信仰告白之外达成统一,并以此作为一个预备长老的试金石?这其实取决于你认为谁拥有这个权柄来捍卫教会的教义(即天国的钥匙)。如果你认为长老拥有这个权柄,那么,以长老会为例,你就可以要求长老去认信整个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而只要求成员认信这个信仰告白中基础原则性的内容。但是,如果你认为会众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扮演教会教义最终捍卫者的角色,那么,你很可能就可以不用要求长老所认信的内容超过教会整体所认信的。无论如何,这就是我们教会的实践。

不过,我也的确认为,确保长老们在基本的服事理念上达成一致是很好的(否则很难在一起工作),虽然这听起来有点自相矛盾。此外,非正式地确保你的长老们就某些富有争议的文化性议题达成一致,我认为这也是非常好的。就比如说互补主义,你可以让长老们达成一致,但不需要让整个教会都达成一致(同样的,若不达成一致,长老们就很难一起共事。)。但我认为,这些情况不应当有很多。

在教主日学时,有时候我会就某一个比较敏感的教义主题发表一些观点。这些主题是教会信仰告白没有详细论及的,例如今天是否仍有说方言的恩赐。我会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跟大家说:关于这个主题,在我们的信仰告白中并没有提及,并且关于这个主题与我有不同的观点,是完全没问题的。这并不会影响我们成为这间教会的成员。或者,我会承认,我说的只是代表我个人的意见,不代表其他长老的意见。

在公众的场合,区分哪些是我的教导,哪些是所有长老的教导,这给我有空间去教导我认为圣经所说的,与此同时,这也不会给其他长老造成负担,使他们感到明明不同意我的观点,还不得不为之背书。

我们的信仰告白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标准,让我们知道是哪些教义使我们联合在一起。

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


译:刘作谦;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原文网站:Mailbag #16: Dual Membership; Does Marriage Require State Involvement; How Much Agreement Among Elders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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