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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标志信箱2 :女执事的资格;私下洗礼;成员的奉献情况

女执事的资格

私下举行洗礼

成员的奉献情况

亲爱的九标志,

根据提摩太前书3:12,如果妻子的灵命不成熟,丈夫就失去了成为执事的资格,因为丈夫有带领家庭的特殊责任。那么,如果丈夫的灵命不成熟,或是有不信的丈夫,妻子有资格成为女执事么?我们教会一些姊妹的丈夫不信主,但她们为如何爱不信的丈夫做出了美好的榜样。我也从未发现她们在教会的服事有损害到他们对家人的爱。她们有资格成为女执事么?

——来自马里兰州的迈克


迈克,

我不确定一个男女平权主义者会如何回答这个问题,但我个人认同男女互补论,也肯定女性可以担任执事的角色(或女执事)。我确实认为,男性和女性在管理家庭的资格上存在着形式上的不对称。所有的丈夫都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家庭,相反,妻子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这样的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我可能是错的,然而从形式上看,这确实意味着如果妻子任意妄为,丈夫就可能被取消作为执事服事的资格;但与之相似的情况,如果丈夫任意而行,妻子不一定被取消资格。这就是形式上的不对称。

虽然我前面迅速地承认类似情况下妻子仍有担任女执事的资格,但接下来,我马上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为何我们不让这样的姊妹担任执事。每次遇到这样的情况,你都要给予智慧的判断。长老和执事的资格经常要求配偶的支持,即便并非每次都如此,但也大抵上不能违反这一原则。毕竟,做长老或执事的工作需要委身和牺牲。这种额外的负担压加在婚姻之上,可能使不成熟的基督徒或不信的配偶有更多的理由批评基督教。比如,一位女执事想帮助寡居的琼斯夫人处理财务,就得再次请已颇有微辞的丈夫晚上哄孩子睡觉。丈夫或许会答应,但却用消极对抗的方式来惩罚妻子。的确,有时候这样的事情发生,仅仅因为妻子是基督徒。但女执事的工作会增加这样的困扰。所以,你得对这种可能性保持敏锐。

此外,你也许了解妻子是位敬虔的、有好名声的姊妹,但我仍想知道她丈夫在教会中的情况或声誉是怎样的。这样的声誉或情况对妻子有怎样的冲击?我并不是说你要被别人的意见所限定。我只是说你要密切关注肢体中可能不一致的观点。丈夫的声誉在哪方面影响到她的事工了吗?致使人们质疑她了吗?

总结:形式上,是的,我认为有不信的丈夫,或丈夫灵命不成熟,妻子仍可以作执事服事;但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谨慎行事。


亲爱的九标志,

我发现,越来越多人要求“私下的洗礼”,就是仅有一到两个人——通常是家人——出席观礼的洗礼。我更倾向于主日在会众面前举行洗礼。您怎么看私下的洗礼?

——来自北卡罗莱纳州的韦斯利


韦斯利,

出于以下两个原因,我不赞成私人洗礼。

首先,“私下”的概念与“受洗归入”父、子、圣灵之“名”(见太28:19)的公开性相违背。洗礼正是耶稣赋予教会、使初信者公开宣告信仰的方式。在受洗时,我们公开地表明我们的名与耶稣的名联合。这不禁让人想到旧约中立约的宣告:“他们要做我的子民,我要做他们的神”。正如彩虹是挪亚之约公开的记号、割礼是亚伯拉罕之约“公开”的记号、守安息日是摩西之约公开的记号一样,洗礼也是新约两大公开记号之一。“私人”洗礼的理念就好像是私下的总统就职仪式。洗礼不是一场神秘的、美丽优雅的、个人性活动。洗礼是公开宣告自己开始基督徒生活的大事。

其次,地方教会拥有天国的钥匙和施洗的权柄(见太16:19,18:18-20),私下的洗礼与这一事实相冲突。思想一下马太福音18:18-20,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凡地方教会在地上捆绑或释放的,在天上也要捆绑或释放,这是地方教会的权柄。接着,耶稣引用申命记中对法庭上所需见证人人数的条例,来坚固教会运用这钥匙的根基。他说:“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这聚会的两三个人是指教会中任何一小群人么?不,这聚会 是指 教会。教会是至少两个或三个见证人奉耶稣的名聚会,传讲真道,行使天国的钥匙。

这是天国和教会地上权柄的最基础层面。正是这有两三个人(或两千、三千人)奉基督的名聚会的教会,才有权柄奉基督的名施洗。换句话说,对于公开洗礼,基督徒早有马太福音28:19为明证;从另一处经文马太福音18:18-20也表明要公开洗礼。

当然,总有例外。埃塞俄比亚的太监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但这一先例只适用于跨国宣教的环境。因为那里真是没有教会可以让腓利给太监施洗的。如果你是耶德逊(Adoniram Judson,缅甸宣教士),正要给你的第一个缅甸归信者施洗,那就尽管去做吧!但请注意,即使这样的情况,也要顺服于马太福音18章的权柄:要有两个人奉基督的名聚会。

所以,一个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个私下受洗的人申请成为会员,我们教会承认他的洗礼么?尽管多少有些勉强,经牧者的特许,是的,我们会承认这样的洗礼是真实的,但不是规范的洗礼。那自我施洗呢?不,我们不接受个人自我施洗。由一个教导错误福音的教会施洗的呢?不,我们也不着接受这样的洗礼。那婴儿洗呢?也不,但这是另一团复杂的问题了。

对于以上内容,可以阅读鲍比·杰米森(Bobby Jamieson)所著的《公开宣告:为什么洗礼是教会成员制所必须的》(Going Public: Why Baptism Is Required For Church Membership)。


亲爱的九标志,

我们期待成员认同教会成员之约,并在上面签字。而通常,教会公约都会包含十一奉献的内容。那么,长老是否应负责监督成员的奉献呢?

——来自威斯康辛州的格雷格


很好的问题。我相信还有其他人能给出更好的回答,以下仅是我的一些想法:

查考圣经1:我们应当吩咐会众整体奉献(见林后8-9:1,林前9:14),但不能对任何人单独提要求,比如说,用逐出教会威胁某个人奉献。毕竟,人所捐“不要作难、不要勉强”,而是出于乐意地(林后9:7)。我们不能强迫人。

查考圣经2:与旧约不同,对于人当奉献多少,新约圣经没有给出精确的百分比。相反,新约提供以下这些有关“多少”的原则:(i)“要照自己的进项”(林前16:2);(ii)“格外显出他们乐捐的厚恩……而且也过了力量……就当在这慈惠的事上也格外显出满足来”(林后8:2、3、7)。这两方面表现出有意思的张力。一方面,我们应当挪去因虚假的内疚和人为规定而造成的负担,使人能够合理的计算当奉献多少,同时也能去处理其他神所分配给他们管理的事。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广泛地鼓励人乐捐,并在财务和个人保障上信靠神。

教牧应用1:我没有能力根据某人奉献的多少,来判断他是正处于过犯之中还是凭信心而行。我没有能看穿人心的X射线透视眼,我也没有一部天上的计算器,能评估一个人所有的情况、收入、债务、花费、机遇等等这一切变化,所以,我也就不能为他们公正智慧地开张处方单,不能告诉他们该开张多大金额的支票投到奉献箱中。

教牧应用2:诚然,我们应当在讲台上教导全体会众有关奉献的真道。

教牧应用3:我认为,在一对一的门训关系中,不定期的询问成员奉献的情况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可以说是好的。但我不会特意地提出这个问题,只有询问其他生活领域的情况下,我大概才会问。比如询问:“你觉得你的灵命生活怎么样?祷告好吗?在情欲方面有哪些争战?和你孩子们在一起的时间怎么样?十一奉献和慈济奉献怎么样?工作中的人际关系呢?”换句话说,对于教会成员的教牧关怀,应当注重耶稣是否在他生命中的每一领域作王,也包括他们的银行帐户方面,但关怀的方式与对其他领域的关注并没有什么不同。

教牧应用4:通常,我都是和人建立了一定的关系基础,对我们之间的信任度有了一定的判断后,我才会问这样的问题(其他敏感的问题也是如此,比如,情欲的问题)。一般来说,我觉得这个人是受教的,又信任我,我才会涉及这些更为敏感的领域。这只是一般性的原则,不是绝对性的原则。

教牧应用5:我不认为长老应该核查财务记录,看看谁奉献了,奉献了多少。这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这会使长老陷于试探,可能会对奉献多的人特殊对待。第二,这样做在教牧上并无益处。你也许注意到约翰·琼斯奉献的金额,相对于你认为他在律师事务所能拿到的收入,似乎显得少了点。但你并不了解他全部的情况。也许,他奉献这个金额正是出于美好的、敬虔的原因。你不会真以为,新约圣经要长老们检查每个成员的奉献记录,无论何时,只要有丁点可疑的迹象,长老就得翻看成员的财务簿吧?还是长老们得像保险公司那些调查骗保的人一样,对每一个人都追查到底?那才真是无法想象。这种模式可能会在会众中散播怀疑、恐惧和律法主义。

总结:我们会教导乐捐。我们会谨慎地门训,常常鼓励人在金钱上信靠神,但是我们不会过问细节,而是请圣灵在人心中动工。我们认为,新约圣经看奉献多少为每个人的自由。


译:张梦;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Mailbag #2: Deaconess Qualifications, Private Baptisms, Knowing Members’ Giving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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