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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 3:26-29)
《尼西亚信经》(公元 381 年)定义了教会的属性是“独一、神圣、大公、使徒的”。我们现在来思考第三个属性——大公(catholic)。“大公”是什么意思?
虽然现在很少有人还记得,但在二十世纪的美国政坛考虑一位天主教(Catholic)总统候选人是个爆炸性话题。不仅 1960 年当罗马天主教徒约翰·肯尼迪(John F. Kennedy)当选总统时如此,在 1928 年更是如此。那一年,共和党候选人赫伯特·胡佛(Herbert Hoover)的对手是广受欢迎的民主党纽约州州长艾尔·史密斯(Al Smith)。史密斯同时也是第一个被主要政党提名为美国总统候选人的罗马天主教徒。当时反天主教的流言甚嚣尘上,天主教视新教徒的婚姻为无效。教皇正准备迁居美国。新荷兰隧道正秘密延伸至梵蒂冈。
为了解除人们的担忧,史密斯州长于九月份前往俄克拉荷马城(Oklahoma)就宗教问题发表了重要的演讲。然而他的演讲很快就被人们抛之脑后了,因为第二天晚上在同一个礼堂里,纽约市加利利浸信会(Calvary Baptist Church)的牧师约翰·罗奇·斯特拉顿(John Roach Straton)发表了题为“艾尔·史密斯和地狱权势”的演讲,谴责史密斯的天主教信仰。他将史密斯与“打牌、喝鸡尾酒、养贵宾犬、离婚、小说、乱哄哄的房间、舞会、进化论、克拉伦斯·达罗(Clarence Darrow,美国最伟大的民权律师——译注)、暴饮暴食、裸体艺术、斗殴、演员、灰狗赛跑和现代主义”等城市罪恶相提并论。[1]
一位从东部来到俄克拉荷马州支持史密斯,并为他演讲的女士与一位来自该小镇的女士发生了冲突,这位小镇女士是虔诚的浸信会基督徒。她对这位来到俄克拉荷马的女士说:“你就是那位女演讲者吧?你支持史密斯?”
“是的,”这位来自东部的女士说。
“好吧,我不支持他。”
“如果我们能有机会谈谈的话,我或许可能会让你改变想法,”史密斯的支持者说。
“不,你做不到,”那位小镇上的妇人说。“史密斯是天主教那伙的人,而且他们还带来了洒水礼用的银盘!”[2]
这段小插曲不仅凸显了我们在认识教会的大公性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而且它也挑战了我的智慧——作为一位美南浸信会的牧师来撰写这样一本关于“大公教会”话题的书!
教会的大公性是什么?为什么从改革宗神学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罗马天主教会(Roman Catholic Church)的名字来熟悉“大公”这个词的。罗马教会把大公放在自己的名称中,声称只有它才是真正的大公教会。它的论点是:(1)只有罗马拥有统一的、全球性权威;(2)只有罗马天主教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教会;(3)只有他们自基督以来一直存在;(4)只有他们拥有丰盛的恩典和真理;(5)在自称为基督徒的人中他们占据了大多数。简而言之,他们声称自己的存在跨越时间和地域。正如他们的座右铭所说,他们永不改变(semper eadem)。
我不认同“大公”这个词等同于服从罗马主教(教皇)权柄的有形组织。事实上,“罗马”和“大公”这两个词放在一起,一个表达了区域性,另一个表达了普世性,这就构成了一个矛盾。没有任何一个教会可以正确地宣称自己就是大公教会本身。
“大公”一词源于希腊语 katholikos,意思是“整体、全部、完全、普世、普遍”。虽然在新约中这个词的形容词形式从来没有用在教会或其他任何事物身上,但它的副词形式确实在使徒行传中出现过一次,官长禁止使徒们总(katholou,英文是 at all)不可奉耶稣的名讲论、教训人(徒 4:18)。在现代英语中,“大公”可以简单地和形容词“普世的”(universal)相对应。这种普世性不是任何一个真基督徒群体能够单独拥有的属性。
“普世性”或“大公性”主要与“地方性”相对立。地方教会之所以是地方教会就是因为其成员来自当地因此能够聚集在一起,但教会的本质是属天的。这种属天本质在基督里,所以可以参与那个独一、神圣和使徒性教会——就是所有其他真基督教会所参与的,无论地方教会位于何处。从某种意义上说,教会的大公性正是她的其他属性——独一、神圣、使徒性——得以显现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只要当地、当时有真教会或几个真基督徒。
因此,教会的大公性就是简单地承认教会不局限于任何地方或民族。从这个意义上说,教会与犹太民族不同,犹太民族只局限于一个民族。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从历史和释经学的角度研究大公性,然后再思考教会大公性的一些实际意义。
首先,让我们从历史角度思考“大公”一词的使用及其背后的含义。这个词第一次与教会联系在一起是在安提阿的依纳爵(Ignatius of Antioch)写给士麦那人(Smyrnaeans)的信中,写作时间大约是公元 112 年。依纳爵说到“耶稣基督所在之处就是大公教会”。早期的写作者相信教会是大公的,因为他们相信所有的基督徒都同有一主、一信、一洗,也共同担负同一个大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公教会”最初指的就是真正或纯正的教会。
大约从三世纪起,这个词开始成为“正统”的同义词。因此,“大公”教会与异端或分裂的教会相反。公元 200 年左右,亚历山大的克莱门(Clement of Alexandria)写道:
“真教会(The one Church)被异端粗暴地分裂了。在本质、理念、起源和重要性上,我们说古老的大公教会才是唯一的教会。这个教会按照独一上帝的旨意,通过独一的主......将那些祂所预定的人聚集在一起;上帝在创世之前就知道他们会成为义人,所以预先拣选了他们。”[3]
到了四世纪中叶,除了正宗和正统(与谬误相对)的意思外,这个词还包含了教会向每块土地和所有阶层的人广泛扩张的概念。公元 350 年左右,耶路撒冷的西里尔(Cyril of Jerusalem)在向准备受洗的人布道时,清楚地表达了“大公”一词的含义。他说,
教会之所以被称为“大公”,是因为它遍及全世界,从地极的一端延伸到另一端。还因为它普遍且毫无遗漏地传授了人类应该了解的所有真理,包括可见和不可见的、天上和地上的;并将所有阶层的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博学的和无知的,都纳入了真宗教的影响之下;还因为她广泛地医治和治愈灵魂以及身体犯的各种罪,并在教会自身中拥有各种可称得上美德的行为和言语,以及各种属灵恩赐。[4]
公元 381 年,《尼西亚信经》将教会的属性定义为“独一、神圣、大公、使徒的”。到了下一个世纪的中叶,“大公”这个词被纳入了《使徒信经》。到了十一世纪,东西方教会分裂,东方教会倾向于使用“正统”(Orthodox)这个词来描述教会,而西方教会则使用”大公”(Catholic)这个词,但这两个词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因此,从第二、三世纪开始直到现代(modern time),“大公”这个术语都是用来做排除和下定义的,用来区分正统与非正统,类似于现代美国保守的基督徒说某事物“符合福音”(evangelical)而不是“异端邪说”。[5]
随着早期教会中的异端邪说在一些地方兴起,“大公”这个词在真理的争辩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奥古斯丁(Augustine)等著名护教学家在驳斥异端或分裂分子时,就会问他们,既然在大多数有教会的地方都找不到他们的教义,那他们怎么能声称自己是属于大公教会的呢?五世纪初,勒兰的文森特(Vincent of Lerins)修道士为真正的大公性提出了三重检验标准,即到处(everywhere)、一直(always)、和所有人(by all)。这就是“文森特准则”,后来被应用于评价各种各样的传统价值,在罗马教会中应用尤为广泛。
正如大家所能理解的,文森特准则对于十六世纪的改教家来说也是个难题。之所以困难,是因为新教徒并非到处都有(他们只存在于欧洲),他们也并非一直存在。有人嘲讽道:“在路德之前,你们的教会在哪里?”新教徒也不是基督徒中的大多数——与罗马教会相比,他们的人数非常少。
那么,新教教会在什么意义上能够宣称自己是“大公教会”呢?路德和加尔文把“一直”放在大公定义中的首位,而不强调“到处”和“所有人”。他们将“普世性”或“大公性”定义为一个范畴,这个范畴主要不是指空间,而是指时间;不是关于教会在空间上的扩张性,而是关于教会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论述了新教教会与使徒教会之间的连续性。
《海德堡要理问答》中问道:“你对‘神圣大公教会’是怎样理解的?”它的回答是:“从全人类当中,自全世界的开始到末了,神的儿子借着祂的圣灵和话语,为自己聚集、保卫并存留一群选民,在真实信仰里联合一起,直到得永生;并且我是,也永远是这群体里有生命的一员。”(54 问)
尤西努斯(Ursinus)评论道:
“教会之所以成为大公教会,首先是从地理上来说;因为它遍布整个世界,而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地点、国度或受任何王朝所限制。从这个角度上,教会的大公性始于使徒时代;因为在此之前,教会的范围很狭隘仅限于犹太人的国家。第二,是就人而言,教会由各个国家各个阶层的人聚集而成的。第三,就时间而言,它存在于这个世界存续的所有时间里:“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还因为在任何时代都只有一个真正的大公教会,其特殊的构成包含了整个世界,并且不会被束缚在任何一个特定的地方。”[6]
由于罗马教会有别于使徒教会的教导,因此它不能声称自己具有这种时空上的普世性。
在新教徒中,这种时空上的普世性——即现在存在的教会与使徒们过去和现在所在的教会是同一个教会——这个观念替代(replaced)了,或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supplanted)仅限于空间上的普世性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普遍认为新教中的大公性与使徒性非常相似。使徒性就是大公性,大公性就是使徒性。一个教义是真理教义的标志之一就是它在自称为基督徒的人群中被广为接受。基督徒们的感觉并非总是无懈可击,但通常情况下是准确的。
这一真理对我们来说是多么大的安慰和鼓励!正如詹姆斯·班纳曼(James Bannerman)说的:
“世界各地的基督徒在他们彼此间的距离所允许的范围内分别聚集,用诚实和心灵敬拜上帝,但他们是一个整体;他们都必须被看作是全世界属基督教会的分支——基督徒团体的伟大聚集,因距离、血缘和语言而分离,不能在身体上相聚,但却真正地在圣灵里相聚。基督在地上的无形教会是地方性的,也是大公性的。” [7]
让我特别地向浸信会基督徒说几句。一些浸信会基督徒非常不愿意谈论任何普世教会——除了所有蒙救赎的人最后在天上的聚集以外。这种犹豫从何而来?这种犹豫并不是因为我们认为我们是唯一的真基督徒。我们现在不这么认为,过去也不这么认为。但犹豫背后有其他一些原因,每个原因都与其他原因相关。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犹豫是因为这样一种普遍存在的认知——这种认知在新教徒中很普遍,那就是认为在新约中对教会的定义就是“会众”(congregation)。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因为威廉·丁道尔(William Tyndale)(在他所翻译的圣经中——我们现在所用的英文圣经译本都是以他的翻译为基础的)简单地把 ekklesia 译为“会众”。这种“唯会众”(congregation-only)教会神学在新教的各个角落得以延续,包括在十九世纪浸礼会的“地界主义”运动中(Landmark movement,这个运动宣称浸信会是唯一有效的教会,其他教会组织和实践都不合理——译注),这一运动现在在许多教会中仍有一定影响力。
浸信会不太愿意将大公性理解为地上可见教会所具有的特性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许多基督徒都有一个基本假设——可见的教会必须有一个可见的组织。奇怪的是,浸信会坚持认为会众对教会的理解是首要的,但恰恰是这一点导致我们对于普世界会合一(ecumenism,普世教会合一运动提倡现代基督教内各宗派和教派重新合一——译注)有自己的理解。我们与大多数其他基督徒一样,都认为基督的教会应该合一,我们也坚信教会确实是合一的,而且这种合一终有一天会完美地彰显出来。但在主再来之前,我们认为能够彰显大公教会任何时候都满有激进的生命力,同时又具有可见性,地上的任何领导方式、组织形式和组织架构都比不过地方教会会众。我们可以与其他基督徒合作,但不应允许任何人类发明的组织(如教皇、聚会或信条)篡夺圣经所规定的地方教会所拥有的权柄。
浸信会基督徒不愿轻易承认普世教会包括所有可见基督教会的第三个原因是,我们难以理解真(或者至少说规范的)教会为什么会不施洗(我们认为只有基督徒才能接受洗礼)。我们和施行婴儿洗礼的教会一样,不会接受未经过洗礼的人加入教会成员,但是我们与他们对洗礼的理解不同。这三点顾虑——或它们的结合,导致一些浸信会基督徒和其他福音派基督徒有时会否认在天堂以外存在一个普世教会。
但是,撇开一些福音派基督徒的犹豫不谈,新约马太福音 16:18、以弗所书(1:22-23, 3:10、21, 4:4, 5:23-32)和其他经文中(林前 10:32, 11:22, 12:28;西 1:18、24;来 12:23)都清楚地提到了一个普世性大公教会,它不是地方教会,不仅存在于未来,而且现在就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它不需要一个地上的头来建立合一;因为唯有基督才是它的头。它的标志是正确地传扬神的话,正确地为基督徒(也有人认为包括他们的儿女)施行洗礼和举行主餐。正是这个教会——普世教会,而不是任何一个地方教会继承了基督在马太福音 28 章中所说的教会的大使命(universal mission)。
有时,我们会赞许地引用约翰·卫斯理(John Wesley)的话:“世界是我的教区”。当我们把卫斯理的这句话与狭隘的本位主义(parochialism)——那种不关心自己直接所属社区或责任范围之外的事情——对立起来时,我们就能理解他的意思了。这种情感是正确的,甚至是令人钦佩的。然而严格来说,卫斯理的说法是错误的。无论他在马背上骑行多少万里——哪怕他每年都到纽卡斯尔(Newcastle)和布里斯托尔(Bristol),世界也永远不可能是卫斯理的教区。他的空间有限,时间有限。他的使命有限。没有一个卫理公会教会是普世教会。整个卫理公会也不是,英国国教也不是,十八世纪的所有新教教会加起来也不是。
说了这么多,当上帝赐下机会时每个基督徒关心世界各处所有其他基督徒是应该的。毕竟,普世教会跨越时间,从十字架到末日;跨越空间,从耶路撒冷到伦敦,从布宜诺斯艾利斯到东京。而这些地方教会都是我们在基督里的大家庭。这就是大公教会的现实。
虽然圣经中没有明确地谈到教会的这个“属性”,但珍视大公有助于我们珍视福音,因为它植根于自使徒行传以来新约所有争议的核心——教会是犹太人的,还是万国的,还是万民的。保罗在加拉太书中认为,这个问题与福音本身密切相关。现在让我们翻开加拉太书,提醒自己注意保罗在其中所争辩的问题。
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吗?或者从本质上说,他们都能成为上帝的儿女吗?他们父母是谁或居住在哪个国家重要吗?虽然保罗在提问时没有这样说,但你可以说他的问题就是:“基督的教会是大公的吗?”保罗的回答是(加 3:26-29):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你的罪是如何得到赦免的,你是如何从罪的刑罚和权势中得释放并被接纳为神儿女的?加拉太人中的假教师显然认为他们是通过基督得救的,但他们并不认可只有通过基督才能得救。他们甚至可能认为,他们已经接受了“信基督是获得这些祝福的途径”这一观点;但他们肯定不明白,唯有信,而不是遵守律法,才能获得这些祝福。正因如此,很明显解释教会的大公性在保罗教导福音时就变得重要。
保罗在前一章中针对加拉太人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加 3:1-5):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如果你问这些人,他们是如何得到圣灵的,他们是如何在上帝面前称义并被宣布为无罪的,他们是如何脱离了罪的刑罚,甚至现在也从罪的权势中得到释放,并且上帝现在把他们纳入了祂的大家庭中——如果你问这些基督徒,所有这些奇妙的事情是如何发生的,你会发现他们中间出现了混乱。
他们当中有些人说,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们遵守了律法。另一些人知道,这一切的发生仅仅是因为他们相信了所听到基督的福音。谁能说清楚到底哪个才是真正的原因呢?诚然,保罗曾教导过相信基督才是正确的方式,但现在其他同样声称相信耶稣是弥赛亚的教师却说,虽然遵守律法本身是不足够的,但它仍然是必要的。在一些年轻的教会里,这种教导一开始听起来可能有点奇怪。这跟保罗教导他们的不太一样,对吗?但很快,这个信息听起来就开始显得更有道理了。
令人惊叹的是,错误的观点仅仅通过简单地重复就开始显得可信了,尤其是当倡导这些观点的人雄辩而且态度诚恳时;在基督徒中,如果他们个人生活也显得很敬虔,那就更加显得可信了。也许,这些假教师的教导就是这样给人可信的感觉。
不管这些假教师是如何获得听众的,但他们对福音本身提出了质疑。基督为基督徒的罪而死——他们不质疑这一点。他们不是粗暴的自我救赎主义者。请看保罗的话“基督照我们父神的旨意,为我们的罪舍己,要救我们脱离这罪恶的世代......”(加 1:3-4)。我认为假教师可能说他们也相信这一点。他们很可能承认上帝的圣洁和完美,祂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我们,但我们向祂犯了罪,基督降临到这个世上生活,受死,复活,承担了我们的罪并承受了罪的刑罚,消除了上帝对我们的愤怒。但假教师的争论点在于我们如何领受基督受死所带来的益处。通过相信吗?仅仅是相信吗?真的就是相信吗?那我们的生活呢?我们真的想说,仅仅通过相信就能获得基督为我们所赢得的益处吗?或者,现在让我们再想想,会不会是我们的悔改?我们改变生活方式?使我们的生活合乎上帝所启示的心意?那描述我们如何获得基督救赎之益处的原则是什么?真的仅仅就靠相信吗?
我们可以想象这种争论如何升温,尤其是加上犹太教的问题以后。上帝当然不希望祂古老的子民以色列因为被同化而消失。那么那些标志上帝子民的特殊记号呢?割礼、安息日、献祭、洁净的仪式,这些记号肯定是要延续下去的。这是对上帝及其话语的尊重,不是吗?而且,延续这些记号肯定会讨上帝的喜悦,也会带来圣灵的同在。
你怎么想?
无论你有什么疑问,保罗都毫不动摇。他称那些受诱惑相信这些事的人为“无知的人”(加 3:1)。加拉太人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保罗清楚地向他们传讲了基督所做的一切,但现在他们似乎恰恰忘记了这一点,或者是误解了这一点。保罗曾在他们中间传讲基督被钉十字架的事,他们大概也领过主餐。他们明白基督为赎罪而死(由此可见,他们应该明白试图通过遵守律法来获得救赎是徒劳无益的)。
因此,保罗问了他们一个基本问题,让他们回到无可争辩的真理——他们自己经历过的真理:“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加 3:2)。保罗说:“你们从这两者中选一个吧”。
我们如何和上帝一同得胜——我们如何称义?我们如何摆脱罪的辖制,挣脱其残酷的代价和公正的惩罚?我们如何与上帝和好,重新与祂建立关系?这些都是加拉太书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描述真正大公教会的关键。
首先,保罗关心的是基督在各地的教会都教导罪得赦免,或者说,我们如何称义。既然我们有罪,做了不该做的事,没有做我们应该做的事,那么在末日,我们怎么能希望得胜,被上帝这位永远公正的审判者宣告为义呢?
那么保罗的答案是什么呢?我们得胜,称义——得以成为义人,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靠对基督的信心。保罗写道:“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加 2:20;参第 16 节)。
如果信是核心,那么信的对象是什么?保罗的回答很明确——信基督和祂为我们所做的一切。这就是保罗早在加拉太书中所强调的,他说基督是“基督照我们父神的旨意,为我们的罪舍己,要救我们脱离这罪恶的世代”(加 1:3-4)。对保罗来说,基督是核心。我们决不能认为保罗在教导我们,我们的信心本身就是我们称义的基础、依据和理由。我们称义的基础永远是、也只能是耶稣基督的工作。唯有对基督的信才是上帝使我们称义的工具。
约翰·班扬(John Bunyan)在他的灵性自传中在思考这一奇妙的真理时写道:
“一天,当我从田间经过的时候,良心仿佛又受到了几记重击。我又担心起来,生怕并非一切都万无一失。就在这时,突然一句话临到我:“你的义在天上。”透过内心的眼睛我看见,耶稣基督正坐在上帝的右边;于是我说:我的义就在那边,所以无论到何处,无论做什么,上帝都不会对我说,他要索取我的义,因为我的义就是在他面前。不仅如此,并不是好的内心光景能让自己的义变得更好,也不是坏的内心光景能让自己的义变得更糟,我的公义就是耶稣基督自己,他昨日今日,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来 13:8)。” [8]
救赎你的不是只在认知上相信唯因信称义,而是个人的信靠,是对基督的“信”,通过这种“信”,上帝慷慨地将我们与基督联合在一起,与祂的受苦、受死和复活联合在一起,从而使我们称义。
这是在各地所有属基督的教会中保罗首要关注的一点——使他们确信,称义唯因信基督一位。不过保罗还关心一个问题,他希望各地所有属基督的教会都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那就是我们如何从罪的权势中得释放。保罗首先关注的是称义——从罪的刑罚中得解脱,其次关注的是成圣——从罪的权势中得解脱。
保罗对成圣的看法与他对称义的看法是一样的:脱离罪的权势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靠对基督的信心。保罗写道:“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 3:21-22)
保罗在这里提出的关于这一伟大真理的第三个方面,同样也是世界各地所有属基督的教会都必须看法一致的,就是我们如何才能通过收养成为上帝的儿女。假教师显然是在说,与神建立关系的方法就是遵守律法。然而,保罗说,这只会让人回到奴役之中。他写道:“怎么还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加 4:9)
无论你在何时何地,与神建立关系的方法只有信靠基督。保罗说,他的读者——犹太和外邦的基督徒,都是神的儿子。我们再次来看这段文字,它包含了教会的普世性或者说大公性质(加3:26-4:7):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我说,那承受产业的,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乃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我们为孩童的时候受管于世俗小学之下,也是如此。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你们既为儿子,神就差他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 可见,从此以后你不是奴仆,乃是儿子了;既是儿子,就靠着神为后嗣。
这是保罗在第 4 章末尾对比亚伯拉罕两个儿子的背景——一个是自由妇人所生,一个是为奴妇人所生。我们基督徒“凭着应许做儿女……如同以撒一样”(加 4:28)。所有基督徒——不管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通过收养成为自由之子,拥有完全的权利。
保罗教导,加拉太基督徒的合一单单靠对基督的信心。请注意,这合一不是通过守律法的行为(见加 2:16)。在上文所引经文中保罗论述的一个推动力就是从 3:26 中的众子(all sons,“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这里的“儿子”是复数,众多儿子——译注)到 3:28 中的合而为一(all one,“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译注)。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加拉太的假教师们在教导以另一种方式寻求合一,即区分受割礼的加拉太基督徒和未受割礼的加拉太基督徒。这些假教师教导的身份和合一并不完全建立在他们所谓的共同信仰上,而是建立在文化习俗之上。
在这里,唯靠信心在实践上的重要性就开始显现出来了。所有人都用同样的方式(信心),这样的合一反映了上帝的合一。保罗认为,所有这样的基督徒都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正是因为他们唯独因信称义(加 3:7)。基督里的合一不分文化、阶级或性别。保罗强调了这一点。持怀疑态度的人可能会说,他真的把自己的事工赌在了这一点上。
再看加拉太书 3:28-29,“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假教师试图引入另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会使基督的身体分裂,从而错误地反映基督。他们的方式会让基督看起来是分裂的,但事实上基督并不是分裂的。所有的合一都是通过亚伯拉罕的那一位后裔实现的。亚伯拉罕的后裔在创世纪中是单数形式指代的是那一位后裔,这就是保罗在加拉太书 3 章 16 节和 19 节中的论点。你注意到保罗在这些经文中的陈述了吗?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
一讲到信心真是每个字都带有启发性!保罗认为,一个名词是单数而不是复数形式具有意义重大!通过这一位后裔,应许临到了所有相信的人。
我不知道这一段论述是否让你感到惊讶?你是否以为我们生来就是上帝的儿女?不,朋友们,我们必须通过收养才能成为上帝儿女。虽然我们是由祂创造的,但我们的罪使我们与祂分离。圣经甚至称我们天生就是上帝的敌人。
但神通过基督为我们铺就了一条赦罪之道,使我们不再为罪所奴役。不仅如此!上帝不仅通过救赎把我们从罪的奴役中解救出来,而且祂还更进一步地收养我们为祂的儿子,这难道不奇妙吗?想象一下,一个富翁买下了一个青年奴隶,不仅给了他自由,还让他成为自己的儿子!上帝在基督里为我们所做的一切比这还多!
因此,我们读到(加 4:4-7):
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你们既为儿子,神就差他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见,从此以后你不是奴仆,乃是儿子了;既是儿子,就靠着神为后嗣。
这是何等殊荣!再看第 6 节:“你们既为儿子,神就差他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这另一个差遣。上帝先差遣祂的儿子来到我们的世界,然后又差遣了“祂儿子的灵”。
你以前觉得自己是怎样进入上帝的家的?是通过去教会吗?去得多了,也许祂就知道你的名字了?是靠自己生命中越来越多的好行为吗?朋友们,我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进入上帝的家,无论我们是谁,都要信靠耶稣基督和祂的义,才能获得如此荣耀的接纳,而不是靠自己努力遵守上帝的律法。
这是世界各地所有真基督徒一直以来的信心。这就是真大公教会的真大公信心。
教会的普世性有哪些影响?理解教会的大公性可以帮我们解决教会中的一些问题。
反本地主义
理解教会的大公性是一个祝福,因为它可以消除我们生活中那温和的本地主义。有多少次,我们在教会中听到有人为这样或那样的做法辩解时说:“但我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保罗呼召加拉太人回到他们起初之道——福音本身。但我们的传统有时并不像福音本身那样根基稳固。它们往往起源较晚,更多是我们自己的国家、教派、会众,甚至是我们自己的偏好。
普世教会不应将自己交付任何一位地上牧师的意志,无论他在罗马还是其他地方。虽然普世教会存在于所有文化中,但它不应受限于任何文化。当不同文化背景的基督徒都相信和传扬同一个福音时,福音就展现出来了。
有些事情我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并错误地委身于此,以至于我们从未通过查考圣经来审视它们。这是旅行对基督徒有益的一个原因——走出去了解其他地方基督徒的做法。更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文化的最快方式就是去到另一种文化中生活。这样你才开始意识到,你一直以来的理所当然,在别人看来并不是理所应当。有正确的方法?正确的答案吗?有时有,有时没有。认清什么是信仰的本质,什么只是信仰的某种特殊表达,这是很有益的。了解真教会的真大公性,有助于反对我们的地方主义。
反宗派主义
从我所持的会众制角度来看,宗派是跨教会机构(parachurch organizations)。不过即使是实行长老制或圣公会体制的人也承认,自己“教会”及其独特性并不等同于普世教会。因此,宗派,以及那些将我们与其他福音派基督徒区分开来的独特性绝不能成为我们的终极目标。
承认大公教会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宗派一定是错的。只要宗派允许基督徒按照良心为神的国度工作,只要宗派不滋生刻薄无情并错误的分裂精神,那么宗派就是有益的。但是,忠心的真基督徒之间的共同点永远比我们之间的分歧更为宝贵,更值得珍惜。
当我们的独特性被置于重要但非核心地位时,福音的本质就得以展现。理解真教会的真大公性,有助于反对我们错误的宗派主义。
反对种族主义
真教会的普世性这一伟大真理严重挑战了我们的单一种族教会。明显它不允许教会只接纳独一种族的人加入。
它至少对我们教会中实际存在的隔离现象提出了质疑。求神赦免我们历史上以白种人为主的教会曾错误地禁止或阻止其他种族的人加入我们。此外我们美国的非裔弟兄姊妹虽然曾在他们基督徒 “主人”手下经历过诸多压迫和苦难,但他们的教会中却有许多可歌可泣的伟大故事。在黑人教会中,黑人基督徒能够行使领导权并做出决定。他们用微薄的财力建立了伟大的教会和教派。
然而今天我们必须说,任何一个根据肤色划分的教会——无论是什么肤色,他们都没有在赞美福音。理解了基督教会的大公性质,当一个教会的周围有多种族人口但其会众却由单一种族组成时,人们不免要产生疑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怎样才能更好地展示出福音并不局限于这单一族群的事实?我们必须做什么?
查尔斯·毕列治(Charles Bridges)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形象:“教会是一面镜子,折射出神的全部光辉。它是那伟大的场景,向宇宙展示耶和华的完美。”[9] 朋友们,这位完美的上帝不是白人,不是黑人,不是亚洲人,也不是欧洲人。我们可能因为语言的实际需要而有所区分。但是,让我们尽量不要因为其他文化原因而分裂教会。当那些在世人看来没有共同点——甚至有理由彼此敌视的人,在爱中团结在一起时,福音就展现出来了。[10] 理解真大公教会的真大公性帮助我们抵制种族主义。
避免使教会成为机构
向某一特定人群,如大学生或商人传福音,或门训某一特定人群,比如幼儿的母亲或军人,是值得认可的基督徒事工。许多基督教机构的事工便是如此。然而,将整个教会会众的注意力集中在特定的一小群人或目标群体上,似乎削弱了教会所需要展示出的大公性。
一群基督徒联合起来,服事蓝领或白领,或滑板爱好者,或在其他无数个人们建立自我认同的群体中服事,这是完全正当的。但是,如果我们允许这样一个具体目标或使命把整个教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教会会众所应该包括的那一小部分人身上,那么教会在真大公教义方面的见证——即福音是为每一种类型的人群所预备的,就会受到损害。上帝在祂的主权中会以不同方式使用不同教会;我们相信这是祂荣耀地展示自己的一部分计划。但是不管怎样,每一个教会会众的实际构成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永远不应该把上帝所设立的具体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定加诸于会众,以免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错误地展现了上帝在福音中所关注的大公性。
教会越能展示出基督以自己的恩慈拯救所有人群,上帝的福音就得到越多彰显。理解真大公教会的真大公属性,会削弱我们把上帝的教会限定于某一特定事工的错误企图,因为这样做掩盖了基督大使命的普世性。
我们必须看到,基督拣选组成祂教会的活石——这不是我们的任务。而且,因着上帝的恩典,我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信靠基督以致得救,无论我们的父母是谁。教会的大公性植根于同时也受限于福音的大公性。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都可以仅凭对独一救赎主——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信心而获得罪的赦免。这就是真大公教会的真大公教义。如果你的教会没有教导这一点,那它就不是大公教会,不管它外面的招牌是什么。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教会:独一的、圣洁的、大公的和使徒的》(The Church: One, Holy, Catholic, and Apostolic)一书,作者包括理查德·菲利普斯(Richard D. Phillips)、飞利浦·莱肯(Philip G. Ryken)和狄马可(Mark E. Dever),经 P&R Publishing 授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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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ul F. Boller Jr., Presidential Campaig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226.
[2] 同上, 229 页。
[3] Henry Bettenson, ed., The Early Christian Fathers: A Selection from the Writings of the Fathers from St. Clement to St. Athanasiu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247.
[4] Cyril of Jerusalem, 《教理讲义》(Catechetical Lectures, trans. E. W. Gifford,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Second Series, vol. 7 (reprint, Peabody, MA: Hendrickson, 1994), 139–40.
[5]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代“大公”作为形容词的含义几乎完全相反——指不加区分地努力向所有人学习其优点。
[6] Zacharias Ursinus, The Commentary of Dr. Zacharias Ursinus on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trans. G. W. Williard (1852; reprint; Phillipsburg, NJ: P&R, 1985), 289–90.
[7] James Bannerman, The Church of Christ, vol. 1 (1869; reprint,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60), 43–44.
[8] 约翰·班扬(John Bunyan),《丰盛的恩典》(Grace Abounding to the Chief of Sinners,苏欲晓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9] Charles Bridges, The Christian Ministry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80), 1.
[10] 我对这一呼吁有两个限定,一是为了语言的目的,二是为了传福音的目的。语言是基督徒生活非常重要的部分。如果要使讲道成为会众生活的中心,那就要让他们能够理解讲道。因此,以语言的可理解性组织会众是必要的。其次,在传福音时当然可以专注于一文化中的某一特定小群体。但是,那些希望向一特定群体或族群传福音的人应该非常小心,不要让他们所建立的教会扭曲福音,相反教会正是基督所希望的福音的化身。以弗所书第 2 章、使徒行传第 6 章和启示录第 7 章都是很好的章节帮助我们仔细思考支持多个族群聚会的原因和相应的挑战。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A Catholic Chu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