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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有没有错过美南浸信会联会(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以下简称“美南”或“SBC”)今年的年会,今年的会上就“牧师”这个词的定义发生了一些争论。
争论的起因是一间美南浸信会教会,就是马鞍峰社区教会(Saddleback Community Church),近年来按立了几位女牧师。这似乎与宗派的信仰声明《美南浸信会信仰告白》(The Baptist Faith & Message 2000)相冲突。信仰告白上是这样写的:
与上述第二点相反,马鞍峰教会按立了女牧师。与前述第一点相反,他们通过区分牧师职分与长老职分来证明女牧师并没有违背圣经。那么问题来了,美南是否应该开除他们的联会成员资格?
我们很容易因为第二条而陷入是否应该仅限男性担任长老的争论。然而,通常是因为我们对第一条的处理造成了对第二条的混淆。
教会中真的只有两种职分吗?如果是这样,我们如何看待“圣乐传道”“儿童事工主任”或“招待”这样的岗位呢?如果一间教会区分了牧师和长老,那又该怎么办呢?或者,主任牧师和副牧师,宣教牧师和青年牧师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更大的问题是,教会应该如何为设立的岗位命名,圣经对此有什么说法呢?
几个世纪以来,基督徒对圣经中到底有多少个职分以及它们各自的名称一直存在分歧。自加尔文时代起,长老会就在争论到底是两个还是三个职分(“教师”和“长老”是否不同职分?),今天多数人会说是两个。
同时,第一份英国浸信会信仰告白,即约翰·史密斯(John Smyth)撰写的信仰告白(1609 年)列出的是“主教和执事”。1644 年的《伦敦第一浸信会信仰告白》列出的是“牧师,教师,长老,执事,”而1689 年的《伦敦第二浸信会信仰告白》回到两个职分:“主教或长老,和执事。”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浸信会信仰告白都只提到两个职分,包括美南浸信会的 1925 版,1963 版以及 2000 年版《浸信会信仰告白》,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
两个职分的观念与保罗对腓立比教会的的问候相符:“写信给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稣里的众圣徒和诸位监督、诸位执事”(腓 1:1)。这也与另一个事实相符:他在《提摩太前书》第 3 章中只列出了两种职分的资格要求——长老和执事。
回到马鞍峰事件,那么,你可以看到上面引用的《浸信会信仰告白》中的这两条有怎样的相互牵连。例如,为联会接纳马鞍峰教会辩护的人会说,要求牧师只能是男性的那一条仅指主任牧师(要点 2),他们这样说时就已经把自己放在了几个世纪以来关于职分数目的对话中了(要点 1)。无论是否有意,他们都在断言,圣经设立了三个职分——主任牧师,牧师和执事,并且各有不同的资格要求和职责。
那些区分长老和牧师的人也会遇到同样的麻烦,就像马鞍峰教会那样。他们发明了第三种职分——长老,牧师,执事。
对另一些人也会造成困扰,这些人先一口咬定圣经中的“牧师”一词不是指一种有权柄的职分而是指一种恩赐,然后又一口咬定这种恩赐证明了应当建立一个任何吃瓜群众都会称之为……职分的东西。那么,再问一次,圣经主张两个职分还是三个?
使我们现在的情况更加复杂的是,教会随着规模的扩大就需要在行政上变得复杂和务实。如今要管理任何规模的教会,你很可能都需要我们所说的“总务主任”和“前台”这样的岗位也许还需要“儿童事工主任”和“青年牧师”“圣约传道人”和“教牧实习生”,还有“这个牧师”“那个牧师”和“其他牧师”。这些名称在圣经里一个也没有。这岂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这个游戏,然后继续去列举我们需要的所有职分吗?
我不这么认为。不管我们最终使用的是哪些名称(关于这一点我稍后再多说),我们都应该首先在头脑中坚持两个职分的观念,并将其清楚区分,原因有二。首先,神比人更有智慧,所以我们要按照圣经建立我们的教会。
第二,我们应力争让我们教会的职分或职位与圣经规定的资格要求挂钩。想想保罗的重点都放在哪里:他只讲了一点点职位名称,却讲了一大堆资格问题。这告诉我们什么?我们永远不想在他为这两个职分所列的资格要求以外再加添什么。它们对一个正确“有序”的教会至关重要(多 1:5)。
这样,我们应该希望基本上每个在有头衔的岗位上为教会工作的人,无论受薪与否,都能符合:
例如,我很确定你不希望在你的教会办公室前台接待是一个一口两舌和说谗言的人。对吧?
当我们建立的教会同工结构忽视这两种基本职分时,我们就有与它们各自的资格要求脱钩的危险。这也使我们陷入了目前对男女在教会中各自能做或不能做什么的困惑。人们很快就为接纳马鞍峰教会辩护,说“美南的人对‘牧师’这个名称的理解千差万别。”不错。我们是这样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乱了套。
让我提供两个简单的规则,可以帮助我们的教会既受圣经的约束,同时也为不同情况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第一,确认圣经的确只设立了两种职分【1】并确保教会中每个有名称的职位——无论你怎么称呼它——都符合其中一个或另一个的职责和资格。【2】
第二,为这些岗位选择能强化圣经中的职分而不会模糊或混淆它们的名称,特别要留意这些名称中的名词部分。
所以,请回想一下我上面的评论:每个职位都需要符合牧师或执事资格要求。现在让我们再进一步。我的建议是,教会中每个有固定岗位服事的人(受薪或不受薪)根本上都应该被归入广义上的两种职位描述之一:
对于第一种职分的人,无论受薪与否,一个人还是几个人,是否贴有“主任”“执行”或“青年”这样的形容词,我们都应该在职位名称的名词部分使用圣经中的职分“牧师”“长老”或“监督”。
将这三个名词锁定在这第一个职分上,将有助于我们的教会符合圣经中的模式。这也将有助于达到清晰化的目的。也许这个人的日常工作是准备讲道,那个人是坐在办公室里给人辅导,另一个人是带领短宣,同时还有一些人一周都在做商业性工作,却把他们晚上和周末的时间都用来牧养羊群。尽管如此,教会中的每个人都知道,“这些人是我们属灵的监督和牧人。这些人是我们的牧师和长老。而且他们都受到同样的资格要求约束。”
于是,我们可以打开圣经读到,“从前引导你们、传神之道给你们的人,你们要想念他们,效法他们的信心,留心看他们为人的结局。”(来 13:7)我们也可以知道怎样应用这经文。我们可以在几节经文后读到,“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顺服,因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警醒,好象那将来交账的人。”(17 节)我们也可以知道怎样顺服这经文。我们要效法、顺服这些人——我们的牧师、长老或监督。
一旦第一个职分和圣经名词“牧师”“长老”或“监督”联系起来,第二个职分和我们可能使用的职位名称就有了一些灵活性。我们可以正式称这些人为执事,以承认和肯定他们的模范服事。然而,我们也可能聘请他们担任教会的前台、儿童事工主任、圣乐指挥、教牧助理、行政人员或物业管理员。【4】
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工作,就像《使徒行传》第 6 章中强调的寡妇食物分配问题,在那个时刻是非常具体的挑战。关键是,所有这些工作都有效地将人们放在了上面的“职位描述 2”所定义的执事角色中。对于所有这些职位,我很难想象不要求它们满足保罗在《提摩太前书》3:8–13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无疑,教会中也有一些职位可能会让人觉得它们处于职位描述 1 和 2 之间。也许你有一个“基督教教育主任”,他正在决定成人主日学课程教什么内容以及谁来教。我的建议是更明确这个人是符合职位描述 1 还是 2。要么,承认他已经通过参与教会的教导做了牧师的工作,并因此帮助会众尽快承认他是牧师或长老。要么,如果你还不确定他已经预备好作牧师,那么请确保有牧师在监督他的工作。你不愿意推荐他作牧师,这意味着某种程度上他仍然在执事(协助长老)的职位上做工。即使你完全信任他的工作,会众也尚未将他们的门训和属灵生活交托给他来监督。
前面所说的所有这些合乎圣经而且很直白,能够令人印象深刻。要努力将每个职位都归入牧师或执事的类别中,然后确保你起的职位名称——尤其是名词部分——不会让他的权柄模糊不清。相反,要将名词“牧师”“长老”和“监督”限制在第一类。这会给第二类带来灵活性,非常有用,因为第二类的重点——有形的需要——会随处境而改变。
坦率地说,我认为这个建议对互补主义和性别平权主义教会都有帮助。对于两种教会,它都有助于澄清他们的身份以及他们认为合乎圣经的顺服所要求的内容。对于想在二者之间找平衡的教会,这个建议则会使他们恼火。
这让我想到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很吃惊的是,经常有教会和作者通过模糊这两种职分之间的界限来制造漏洞。
回到关于马鞍峰教会的对话:辩称女性可以担任牧师却不能作主任牧师,就是在制造漏洞。这是在模糊界限和煽动混乱。这是在说,“牧师”和“主任牧师”是不同的职分、有着不同的资格要求。那么哪些经文对一个职分有约束力,哪些又对另一个有约束力呢?而且,如果认为一位姊妹可以按立为牧师,为什么又限制她讲道呢?这就开始让人觉得非常主观了。
还有一种说法是:所有长老都是牧师,但并非所有牧师都是长老。这如何能给合乎圣经的职位描述带来明晰性呢?作为成员,我是否要照《希伯来书》第 13 章的方式既对牧师也对长老“依从和顺服”呢?如果是的话,我怎么以不同的方式与他们相处呢?哪些经文是我应该考虑的?并且,坦率讲,为什么他们之间权力有别?有没有可能,这只是年长的长老试图抓住过多的权力,不愿意与他们可能聘用的年轻牧师分享呢?
还有一种说法是,女性虽然不能做牧师,但她们可以加入“带领团队”。等一下:带领团队的资格要求又是什么?我需要顺服他们或他们中每一个人吗?是否因为这个名称就肯定表明他们拥有对教会的监督权?
这一切的浮躁和模糊,往好了说会造成困惑,往坏了说会误导人。还不如简单地说“女性可以担任牧师或长老”更好更清晰,如果你想走的是这条路的话。由于各种各样的漏洞而在现今越发普遍的中庸之道,看起来至少有其文化动机;但它更有可能是几十年来牧师们学着以实用主义而非合乎圣经的方式思考的结果。
圣经中关于教会结构和领导的模式,是为了带来祝福。我们不应该像对待纳税一样思考其中的漏洞。我们应该渴望使自己合乎圣经,并对此有清楚认识。
既然上面的文章提出了这个话题,我想对美南-马鞍峰争议给出一些评论,帮助我的美南浸信会朋友对争议本身做出应对。
如果你用谷歌搜索这个故事,就会注意到大会报告经常使用“割席”(disfellowship)这个词,而不是我之前用的“开除”(remove)这个词。人们会问,美南应该不再与马鞍峰教会相交吗?
但这是错误的用词——即便它已经成为美南的人谈论将一个教会从联会中开除的常用方式。首先,美南浸信会联会的规章制度中(正确地)没有使用这个词(见 8.C.2-5)。更重要的是,圣经专门用“相交”(fellowship)来指我们在福音里的合一或相交,就像保罗提到“右手相交之礼”一样(加 2:9;另见,徒 2:42;林前 6:14;约壹 1:3 等等)。按照这个标准,与一个教会“割席”,实际上就是不再视对方为教会和基督徒,而浸信会神学不允许联会、宗派、长老会或大会可以这样做。
我相信,使用“割席”这个词来支持或反对马鞍峰教会的联会成员资格的人,没有一个是想暗示他们的教会和基督徒身份已经岌岌可危。麻烦的是,人们随后又堆砌了其他情绪化的语言,把利害关系几乎提到了那样的高度。他们说,与马鞍峰割席将是一场“悲剧”,而且“令人痛心”。
对此我忍不住回应,好吧,只有当我们过高地以为神只在美南浸信会中工作时,才是一场悲剧。祂不也在美南以外工作吗?难道保罗和巴拿巴不能彼此分开,却仍然都在做伟大的福音工作,甚至在他们分开的时候彼此祝福吗?
与马鞍峰教会有关的问题不在乎是否依然相交,而在乎在训练神学生和差派宣教士上是否能合作或联合担责。这是美南浸信会联会存在的原因。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我的教会可以决定不与长老会和圣公会的人在宣教上共享资源,却同时乐于确认我们是在福音里的伙伴并与之合作。两周后,我刚好要到一间确信福音的长老会客座讲道。但那不意味着我愿意和他们一起建立教会。
就这一点而言,讽刺的是,宗派上的分离反而可以保护更深层次的在福音里的合一。另一种做法是在次要教义问题(章程、教会治理、女性按立等)的争论上采取忽视或嫌麻烦的态度。然而,这样会导致分歧双方都有可能不顺服圣经,并使圣经权威变得相对化,就好像是在说,“我们需要顺服这些经文,但不用担心那些经文。”
更好的途径可能包括同时做两件事:
有时,这些友好的分离是更谦卑的道路,特别是在没有任何圣经看为神圣不可侵犯之事受到威胁时,比如婚姻誓言的格式。分开是承认我们的堕落和有限,并且不让我们的良心承受神学和道德完美主义的虚假负担。
正如比我成熟的基督徒所说,我们应该在次要问题的分歧中努力追求和睦,在我们中间的篱笆边界应该清晰但不能过高,使我们可以常常在篱笆之上握手。
那么,想象一下,关于马鞍峰的对话可以是这样进行的。让联会对马鞍峰说,“我们爱你们。但为了使我们双方都能持守自己对女性牧师的信念,我们认为最好还是分开。但我们期待听到你们正在进行的福音事工的报告,并让我们知道可以怎样提供帮助。”
对此,马鞍峰可以回应说,“有道理,我们不想挑起争端,也不想要求你们违背自己的良心和对圣经的理解。请为我们祷告,我们也会为你们祷告!”
对我来说,这听起来才像是两个属灵健康的成年人之间的成熟对话。
【1】需要明确的是,“职分(office)”一词指的是这样一种职位(position):
【2】即使你不认为《提摩太前书》3:10指的是女执事,这些执事妻子的特征仍然可适用于女性同工。
【3】第二条中的措辞取自马特·斯梅赫斯特 (Matt Smethhurst)的《执事》一书。
【4】“传道”(minister)这个职位名称很棘手,因为有不同的传统用它来指牧师,而其他传统则用来指更像执事的职分。如果你确实把“传道”作为名词使用,请明确你的意思究竟是什么。
翻译校对:无声宏扬。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What Job Titles Should Churches Use? Two Simple 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