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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九标志,
当我在教会推行教会纪律的时候,遇到很大的阻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样做没有圣经依据。请问圣经都有哪些地方提到教会需要按照你们所说的方式执行教会纪律呢?
——一位年轻的传道人
亲爱的弟兄,
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反驳,因为圣经中并没有关于教会纪律的集中论述(就像《提摩太前书》或者《提多书》集中论述长老和执事的资格一样)。以下回答摘自约拿单·李曼所著《教会纪律》一书,九标志中文事工出版。我鼓励你把这本书送给有疑问的成员。
第一,耶稣基督在传讲福音的时候就直接讲述教会纪律。
新约圣经中有许多经文讲到教会纪律这做法。最广为人知的,很有可能就是《马太福音》的经文。耶稣说道(太 18:15-17):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从字面上来看,耶稣似乎关心两件事:第一,这罪人悔改;第二,为了让人生出悔改,牵涉的人应当越少越好。在这些关注之下有一种更深入的确信,就是教会应当与世界分别,基督徒不应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生活。《马太福音》的犹太人听众把“外邦人”理解为指圣约群体以外的人,而“税吏”代表的是背叛圣约群体(因此也是在圣约群体之外)的人。教会成员的生活应当与世人不同。如果经过一系列满有恩慈的警告之后,他们的生活还是不与世人有别,教会就应把这些人从它的团契中排除出去。
这里描述的罪,是一种人际之间的罪:“得罪你”。然而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这人是否悔改,是否应当作为在基督里的弟兄姊妹看待。这经文更大的要点,就是地方教会有权柄判断人的认信,并且相应行事:“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什么事。”(太 18:19)。换言之,教会能把 15 到 17 节描写的教会纪律过程运用在更广泛的罪行上。
简而言之,耶稣要教会发挥一种司法作用。祂根据《申命记》19 章引出“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这说法,在《申命记》的经文中,摩西列出了判断罪案的程序规则。面对口头上宣告代表耶稣,但生活却相反的人,教会应当仔细衡量证据,做出判断。“这是正确的福音认信吗?这是真实认信福音的人吗?这证据表明什么?”
第二,使徒们在他们给地方教会的书信中也要求教会执行纪律。
使徒保罗也在几处地方要求人以不同的程度执行教会纪律,例如:
使徒约翰则鼓励人采取类似先发制人性质的教会纪律惩治,对于传讲异端的人、要一开始就不让某人参与教会团契(约贰 9-10):
凡越过基督的教训不常守着的,就没有神;常守这教训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
第三,圣经中有一个实际的案例:哥林多教会的教会纪律惩治。
关于教会纪律最后一处出名经文,就是《哥林多前书》第 5 章。保罗在这一章开头前几节经说明了这罪,以及他对这罪的反应(5:1-3):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象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
保罗的忠告让人感到震惊的地方,就是他是如何与耶稣在《马太福音》18 章提出的忠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和耶稣一样,保罗鼓励教会发挥一种司法功能,他甚至好几次使用了“判断”“审判”这样的词(林前 5:3、12-13)。和耶稣一样,保罗是在处理一个场景,教会可以把承认耶稣之名的人从教会这一身体当中开除出去。但和耶稣不一样的是,保罗并不像耶稣在《马太福音》18 章忠告那样,告诉教会要警告这人,呼吁他悔改。他只是告诉教会,把他开除出去,这是因为这件事情已经拖得足够久、并且在周遭社区中都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保罗在接下来的经文更仔细描述了应当如何施行这种纪律惩治(林前 5:4-5):
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把这人交给撒但,就是用耶稣的话说,对待他像对待外邦人或税吏一样;就是对待他,像对待一个不再属于上帝百姓的人一样。毕竟教会是神国度的前哨站,因此任何不属于神国度的人,就是属于撒但的国度。撒但是这世上的王,这世界上的各国暂时属于牠(约 12:31,14:30;太 4:8-9)。
保罗接着指出,不把这人从教会开除出去,就是让整个教会落在危险当中(5:6-11):
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所以,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也不可用恶毒、邪恶的酵,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保罗在这一章最后几节经文再次重申这事实,就是在这人的生活中,教会要发挥一种司法判断的功能:“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12-13 节)
希望这些经文对你教导会众有帮助。
亲爱的九标志,
谈到教会纪律,有一些弟兄姊妹希望教会提供一个会惩戒的罪之清单,就好像“学生守则”或者“刑法”一样,以免不小心犯了会被惩戒的罪。你们会怎样回应这样的建议和需求?
——一个中国牧师
亲爱的牧师同工,
这是一个智慧性的问题,当教会公布一个会被惩诫的罪名列表时,很容易陷入律法主义的试探(“这是需要惩诫的罪,而那是可以被忽视的罪。”或者“这个罪在符合哪些情况下会被惩诫,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放过。”)也会引诱人去探索捷径或者打擦边球。
在定罪这件事情上,圣经已经给了我们充足的指引,教会在圣经的基础之上再定一个法条是不太智慧的,而且现代世界会给我们很多超乎想象的情形,同一个罪之下也可能有各种值得同情的情况。所以不公布一个犯罪的清单,而代之以案例式的众长老商议跟进,会是一种更有智慧的做法。
在我们教会,到目前为止我们惩诫过停止聚会、婚前性行为,参加异端以及与非信徒结婚这几种情况,这些都是公开、严重并且不愿意悔改的犯罪。就单个案例而言,我们做出如下评估:
希望这个回答能帮到你。
亲爱的九标志,
很多人难以理解为什么不来聚会是一个要惩诫的罪,既然他/她不来,那就给他自由好了。当然,出于教会管理的需要我们可以将这个人从成员名单或者微信群里除去,可是为什么要惩诫呢?
——一个中国牧师
亲爱的牧师同工,
首先,圣经中明确地告诉我们“不可停止聚会”(来 10:25),所以毫无疑问参加聚会是圣经明确吩咐基督徒应当做的事情,而停止聚会则是对这一命令的违背,是圣经明确禁止的行为。
其次,那么到底什么是“停止聚会”呢?有一些情况是基督徒因为缺乏条件而失去参加聚会这一道德责任的,例如所在的地区没有教会、重病或亲人生病需要看护、顺服一个更重要的圣经命令(例如治病救人、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或者身陷一个非常特殊的重大责任(例如服兵役、外派到穆斯林地区出差等);也有一些情况是偶尔的过失可以很快的悔改,例如在上司的要求面前软弱、不可抗拒的周日工作要求,或是暂时的退后等;还有的是出于家人拦阻和反对暂时不能够来。我们说的不是这些不能、意外或者暂时软弱的情况,甚至也不是说那些我们联系不上的、不知道搬去哪里了的情况,而是一个已知的、长期、有能力但是不愿意来聚会的情况,除了自己选择不来聚会之外,没什么真正的拦阻使他不能来聚会,要惩诫的也是这种情况。
这是一个公开的犯罪:当一个人主日不出席聚会的时候,他明显地违背了圣经清晰直接的命令,他既没有委身于承诺负责的地方教会,也没有去任何一个基督的教会,他身边的朋友和教会的弟兄姊妹都可以看到这一点。
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他们在公开地否定福音的信息——成为新造的人、成为顺服基督和不断悔改的人。《哥林多前书》12:12 中使徒保罗用身子和肢体来比喻教会:“就如身子是一个,却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基督也是这样。”而停止聚会的人则是在说一个肢体可以不用连结于身子。他们让传福音变得更艰难、让初信者困惑,让稳定聚会的基督徒感到气馁,也使领袖忧愁和无法带领。如果你认为停止聚会不是一个严重的犯罪,很有可能你轻视了教会在圣经中的重要性。
最后,如果接纳为成员是对一个人的基督徒身份做出确认,那么一个停止聚会的人,我们都看不到他、不知道他的信仰状况,也没有看到他对基督的顺服,怎能为他的基督徒身份做出确认呢?如果他都放弃了自己对教会所作出的基本承诺并且不再出现,教会怎么对世界宣告:“他是我们当中的一员”呢?除非他公开放弃信仰(视为退会),否则教会就要公开地取消对他基督徒身份的宣告。
注意:教会并没有“不给他自由”,他始终是自由的,教会并没有权柄限制他的行动自由。但教会同样有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义的自由,就是按着圣经宣告看他是或者看他不是基督徒。
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可以阅读九标志网站文章:《害群之马:主日缺席者》和《为什么教会要将长期不参加教会的人除名?》,以及约拿单·李曼所写的《教会纪律》一书的第1-3章。
希望这样说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