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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众制教会主张地方教会成员最终对其成员资格、教会纪律和教义负有责任。但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教会成员是否只需对教会生活的某个部分负责,而其余的由长老决定?只要我们在成员大会上根据圣经做出了投票,我们是否就已经履行了作为成员的职责了吗?还是说,“成员资格、教会纪律和教义”的责任不仅仅是投“赞成”或“反对”票那么简单?
教会成员大会很容易看出会众制是如何工作的。在这些聚会中,全体教会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接纳新成员或将某些人从会籍中除名。但在全部的教会生活中,这些偶尔召开的会议似乎显得微不足道。那么,当教会聚集祷告和敬拜时,会众又在做什么呢?更进一步地说,一年中的其余三百多天呢?会众制在这些时候又如何发挥作用?难道说,会众制教会基本上还是由长老治理的吗——除了每年十二次投票接纳新成员或施行教会纪律之外?
本文无意探讨长老权柄与会众最终权柄之间的关系——鲍比·杰米森(Bobby Jamieson)已经在其他地方做过阐述。长老是教会宝贵的恩赐,我们理当按着他们所领受的权柄恰当地顺服他们。然而,本文要强调的重点是,当我们说“会众对教会的成员资格、纪律和教义拥有最终属地责任”时,我们的意思并不是会众只是在教会生活的某个方面拥有权柄,而其余部分由长老管理。相反,会众对成员资格、教会纪律和教义的责任,正是他们对所有教会生活的责任。
会众制并不是某种制度的附加,只在成员大会上发挥作用、在会议结束时自动消失。会众对教会的成员、纪律和教义的监督应当是持续不断的。这种监督应当不断塑造和引导长老带领教会的方式,也应当激励会众彼此关怀和牧养。会众制的一个巨大益处在于,它提醒我们:对其他基督徒承担责任,不仅仅是一种“对你有益”的属灵操练(比如像吃蔬菜那样),这正是你成为教会的一部分的标志。会众制意味着:全体会众要在任何时候,都要监督教会生活的全部。
问题的一部分在于,我们很容易陷入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管理成员资格、教会纪律和教义”仅仅是指教会生活中的某些特定事件,而不是涉及教会全部的秩序与生活。换句话说,如果对“成员资格、纪律和教义”的最终权柄仅仅意味着会众在某些特定时刻所投下的“选票”(请原谅我们所处的西方教会语境),比如接纳某人、除名某人,或通过信仰告白,那么你很容易会觉得会众制度不过是偶尔对教会运作产生些许干扰而已。
但如果一个成员接纳某人成为教会成员,那么这个成员就承担起在成员大会之后,继续监督、鼓励并施行纪律的责任。这个成员必须忠心看顾那个新成员每日的信仰生活,这是他们托管之责的一部分。捆绑与释放的权柄,并不仅仅体现在一次性的接纳或除名行为上。
换句话说,接纳一位新成员的投票更像是一场婚礼,而不是选举下一任官员。婚礼是婚姻的起点,但它所开启的是一段每天都要彼此委身、彼此承担责任的关系。同样地,当一个成员接纳某人加入教会时,这个成员就肩负起在日常生活中与他相交、为他祷告、对他进行门训的责任——无论是在主日聚会还是在周间的生活中。当一个成员投票将某人除名时,这个成员也承担着在日常生活中“看他如同外邦人和税吏”的责任,并不断呼召他悔改归主。因此,会众对成员资格和教会纪律的权柄并不是某种一次性的决定,而是一种持续性的日常责任。
那教义呢?会众对教会教义的权柄是否仅仅体现在一次性的投票?比如确认教会的信仰告白,或是惩戒假教师。但会众对教会教义的监管角色,绝不能仅仅简化为一次性的事件。
例如,会众有责任确认、期望并支持忠于圣经的教导——要“使那善于讲道的,配受加倍的敬奉”(提前 5:17)。此外,会众应当持续遵行、应用、活出教会的神学立场,并帮助他人也这样做。虽然我们通常认为主日聚会中“从事神学工作”的只是讲道的牧者,实际上,会众在听道时也承担着对教义是否合乎真理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责任——正如《提摩太后书》4:3–4 所指出的那样,听道本身就是一种神学行为,是在认同或拒绝所传讲的信息。
那问题仍然存在:教会生活中其他的事情怎么办?比如教会预算、主日学、小组策略、宣教计划和教会的其他各样事工,这些与“成员、教会纪律、教义”有什么关系?这些是不是超出了会众的职责范围?
不然。所有这些教会生活中重要且必要的“事务”,最终都是教会教义立场的外在表现。虽然这种关联的直接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事工都需要对教义进行实际的应用(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对教义的功能性否定)。
主日学是教会教导事工的延伸,因此上述关于教义教导的原则同样适用。预算反映了教会的神学承诺。小组的政策表达了神学的优先顺序和目标——虽然在不同的教会中方式不同。宣教策略则揭示了许多根本性的神学信念。
我们在此并不是在提倡“民主混乱”。长老必须发挥领导和治理的角色。但即便是长老指定了主日学教师并决定了课程内容,会众仍有责任对这些教导进行评估、确认,并彼此鼓励,在必要时也可动用“紧急刹车”来对抗假教导。并非每位成员都需要参与制定教会预算,但全体会众应当承担起审阅、确认和甘心乐意奉献的责任,或者在预算不符合教义立场时行使否决权,并请求修订,使预算更加符合教会的神学承诺。会众就像一辆车的引擎。长老可以踩油门、掌方向盘,但如果引擎不启动,整辆车就无法前行。
换句话说,会众制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成员都要直接参与教会的每一项事务,但这确实意味着,全体会众作为整体,必须承担起对教会所作之事(成员的生命)、所教之道(教义)、所服事的事工(借成员活出来的教义)全面的责任。成员、纪律、教义——教会生活的全部。
那么,如何才能推动一间教会的全体成员承担起对教会整体生活的责任呢?举办一次会众问答,或者在周一晚上开设一个关于教会治理的课程,或许会有所帮助,但如果只是往教会日历上增加更多活动,那就偏离了重点。更多的活动无法真正帮助会众在日常生活中活出他们的责任。
比投票更根本的是,会众制所强调的是这样的场景:某位弟兄主动去和一位初信者一起读圣经;某位姊妹因着对罪破坏教会所带来的痛心,劝勉另一位肢体悔改;又或是一位姊妹寻求教会肢体为她未信主的同事祷告。任何一种教会治理模式下的教会领袖都会珍视这样的事,但唯有会众制清楚承认,这些日常生活中的操练,正是一群基督徒成为“教会”的本质。
这种有生命、有活力的会众制,需要付出代价。训练一群会众去承担并活出神所托付给他们、涵盖整个教会生活的责任没有捷径。而这正是长老存在的目的——“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弗 4:12)。这种训练和装备是漫长的、缓慢的,有时也令人沮丧。即便建立起来了,也仍然需要不断努力来维持属灵的活力。
如果我们把会众制简化为“成员大会”,那就等于剥夺了主藉着良善的教会治理,原本要赐给祂教会的许多祝福。
译:DeepL/STH;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Congregationalism Doesn’t Stop at 8 p.m..